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在1994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的修正法律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二次修訂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7月26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 類別: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4年9月28日
  • 修正時間:1997年9月24日
  • 二次修正時間:2012年7月26日
簡介,主要內容,施行時間,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報告,解讀,

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7月2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6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和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對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檢舉人保密,檢舉情況經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檢舉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管理機制,根據質量信用等情況對生產者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失信公開制度,加大對產品質量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引導、督促生產者建立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和健全管理制度,並建立相關信息報送溯源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生產者應當加強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和健全管理制度,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送質量安全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採用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等方式。
第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應當以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用於評價產品質量指數的代表性產品為重點。
第八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查,由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
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監督檢查周期內,任何部門不得重複安排監督檢查。對違法重複安排檢查的,生產者、銷售者有權拒絕檢查。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數據在同一檢查周期內應當作為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共同依據,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公布或者告知被檢查人。
第九條 經國家和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機構,可以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執行產品質量檢驗規範和標準,抽樣檢驗的產品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出具抽樣單。
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檢驗前應當妥善保管已抽取的樣品,保持其原有狀況。檢驗後的樣品,除已正常耗損或者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外,應當全部返還被檢查人。
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
第十一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的判定依據是: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三)國家或者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批准的產品質量檢驗方法或者質量評價規則;
(四)契約中有關質量的條款和以產品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標籤、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產品質量狀況。
處理有關產品質量爭議,應當以依法設定或者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作出的檢驗結論為依據。
第十二條 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定的期限報告檢驗結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將結果通知被檢查人。
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費,所需檢驗費用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為被檢查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出示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執法。
第十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時,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檢驗樣品,並根據檢驗工作的需要在檢驗手段和工作場地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生產、銷售的產品,其質量、標識、包裝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 食品、化妝品、農藥、化肥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要求標明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的其他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和有效期,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第十九條 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家用電子電器,以及結構、性能複雜的耐用消費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出廠、銷售時附有安裝、使用、維修和保養的中文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條 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上用中文註明原產地、組裝或者分裝企業的名稱、地址。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的質量檢驗機構及其質量檢驗人員或者受生產者委託代為出廠檢驗的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對產品的檢驗結果負責,不得為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簽發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根據產品的特點以及產品包裝上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採取必要措施,保持產品質量,依法對銷售的產品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生產、銷售下列產品:
(一)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產銷售的;
(二)失效、變質或者超過安全使用期的;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隱匿、偽造產地、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隱匿、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地址、條形碼,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以及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
(五)偽造、塗改質量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等質量證明的;
(六)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達不到原標註等級,但仍屬合格品範疇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或者採用其他明示方法,標明該產品所達到的實際等級後,方可出廠、銷售。
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應當予以銷毀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處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廠、銷售。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發布公告、公告失實或者向新聞媒體提供失實信息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不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三)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四)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或者質量監測中,向被檢驗人索取賄賂或者違反規定索取樣品的;
(五)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六)向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被檢查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檢驗樣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出廠、銷售產品;對拒不執行,擅自將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處以出廠、銷售產品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銷售失效、變質或者超過安全使用期的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隱匿、偽造產地、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隱匿、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地址、條形碼,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以及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偽造、塗改質量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等質量證明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生產、銷售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出廠、銷售達不到原標註等級但仍屬合格品範疇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未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或者未採用其他明示方法,標明該產品所達到的實際等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廠、銷售應當予以銷毀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處理的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責令停止出廠、銷售,沒收違法出廠、銷售的產品,並處沒收違法出廠、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施行時間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在我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4年9月28日頒布實施,並於1997年9月修正。《條例》的實施,對增強我區產品質量意識,提高我區產品質量的總體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區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修正實施後,《條例》未作相應的修改,部分條款已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相一致,因此,很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訂《條例》的依據 修訂《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年)》。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監管部門的名稱 《條例》規定負責廣西區內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是“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而《產品質量法》則規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因此,《修訂草案》第二條將《條例》規定的名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二)關於部門的職責 產品質量事關國計民生,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尤為重要。在我國現行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中,生產、銷售等環節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負責,《條例》雖然羅列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部門的職責,卻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一致。為了進一步明確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職責,並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三)關於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企業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主體,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的治本之策。只有企業牢固樹立了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將質量提升作為企業發展規劃,嚴格依法組織生產,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認真履行產品質量安全義務,不斷提升產品質量水平,才能從根本上有效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目前,一些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社會責任缺失、質量安全保障體系不完善,造成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仍然突出,嚴重危害了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影響了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企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已成為全社會和廣大消費者的迫切要求。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年)》對企業建立產品質量責任制的的有關規定,《修訂草案》第一條規定要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第十五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如實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送質量安全的重要數據,第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四)關於產品質量誠信體系 誠實守信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誠信體系建設已經成為維護正常經濟秩序的重要條件。“十二五”規劃指出“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強化質量誠信建設,提高產品質量和競爭能力。”建立產品質量誠信體系是規範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全面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加快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的舉措,從而達到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為此,《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以根據質量信用等情況對生產者實行分類監管”。 (五)關於檢驗費的列支和檢舉獎勵經費 1、關於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的列支。《產品質量法》規定,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而《條例》規定的“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由同級財政列支;其他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從部門的自有資金中列支。”內容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一致,同時也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3號)的規定:“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不相吻合。因此,《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2、關於檢舉獎勵經費。產品質量和人民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為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除企業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外,也需要全社會的監督。《產品質量法》對檢舉違反該法的行為給予獎勵作了明確規定,但《條例》沒有對檢舉獎勵方面進行規定。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監督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舉報質量違法行為,樹立全社會質量安全意識,努力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監督體系。因此,《修訂草案》第十一條明確了檢舉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報告

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報告 ――2012年1月4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玉丕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財政經濟委員會於2011年12月12日召開委員會第53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4年9月28日頒布實施,並於1997年9月修正。條例的實施,對增強我區產品質量意識,提高我區產品質量的總體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區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200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修正實施後,條例未作相應的修改,條例部分條款已經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一致,因此,很有必要根據上位法對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後形成的條例修訂草案,其內容得到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牴觸,建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予以審議。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29條,於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如何確保大家吃得放心、用得稱心、住得安心?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專家為此專門解讀《條例》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進一步推動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
《條例》強化了產品質量的企業主體責任,明確企業在生產活動中的質量義務和責任,對生產者加強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產品質量責任等提出明確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比如,《條例》明確要求廠家、商家都要對產品質量負責,生產、銷售的產品,其質量、標識、包裝等都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如果廠家或商家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等問題,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如果構成犯罪,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引導、督促生產者建立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和健全管理制度,並建立相關信息報送溯源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質量信用分類管理機制,根據質量信用等情況對生產者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失信公開制度,加大對產品質量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促進我區產品質量穩定提高。
同時《條例》還規定,當消費者購買了作出“誠信”承諾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卻發現其質量有瑕疵時,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對這種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和公布。
有專家指出,《條例》的施行,將有利於我區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發布制度和質量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相關制度的銜接
根據立法的有關規定,《條例》在維護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對上位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原則的內容,結合我區地方實際,創設相關制度或者細化規定。
《條例》將我區在產品質量工作中探索形成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三抓手”工作機制等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做好督促企業加強計量、標準化、認證認可等質量基礎工作,指導企業將基本信息和原輔材料進貨、索證索票和出廠銷售有關內容實時動態錄入,加強對重點產品及其生產者的巡查、回訪、年度報告等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等,將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模式從事後監管向過程關鍵點控制和事後監管並重轉變,建立健全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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