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特別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消費者在消費前後中產生消費行為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 章節:六章
  • 條目:五十條
  •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 修改時間:2017年12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二屆第8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12月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特別規定
第三章國家保護
第四章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
第五章爭議的解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費者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適用本條例。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衛生計生、價格、商務、工業和信息化、旅遊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並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其制定的行業規範,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條消費者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相關標準的,應當符合商品或者服務明示的標準和社會普遍公認的質量、安全、衛生要求。
第八條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但是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責任等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承諾相一致。消費者受上述承諾引導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該承諾對經營者有法律約束力。
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有利於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對經營者義務的要求高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
第九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經營者提供附帶性可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單獨收費的,應當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未徵得消費者同意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可以拒付相關費用;消費者已支付相關費用的,經營者應當退還。
經營者不得以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計費器具,提供的商品數量不得短缺,不得將包裝物、捆綁物、容器等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計入商品淨含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商品計量覆核的要求。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購進商品的標識、包裝、合格證明等進行檢查驗收。
經營者不得銷售沒有商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等中文包裝標識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商品。
第十二條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和場所,其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店堂裝飾、商品陳列、網路環境等,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場地、設施、設備,應當設定顯著的警示標誌,說明或者標明正確使用場地、設施、設備的方法和防止發生危險的注意事項,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給予必要的救助。
高風險娛樂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並制定應急預案。
因經營場地、設施、設備不完善或者經營者疏於防範,致使消費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店堂告示以及電話、傳真、簡訊息等有效方式及時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採取商品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不得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不得虛構原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以及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折扣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等顯著位置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位置、字型、顏色等,應當便於識別、查詢。
通過加盟等形式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審查、登記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和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在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的醒目位置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展銷會舉辦者和櫃檯、場地的出租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承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資料,保存複印件,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場內經營者、承租者的名稱(姓名)、經營(租賃)期限、經營項目、監督機構的地址、聯繫方式等事項,並如實向查詢場內經營者、承租者情況的消費者提供上述信息。
第十七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原產地證明、收費清單的,經營者應當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除國家規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簡稱三包)的商品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本自治區實際規定實行三包的商品目錄以及相應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限、三包責任。
經營者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商品承擔三包責任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並履行三包義務。三包憑證應當註明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並指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
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或者承諾對商品承擔三包責任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提供三包憑證,並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三包義務。約定、承諾的三包期限超過國家、自治區規定期限的,按照約定、承諾履行。
第十九條實行三包的商品符合退貨、更換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提出的退貨、更換要求之日起三日內,予以退貨、更換。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經營者送貨上門的,經營者應當免費上門退貨、更換或者承擔消費者運送商品支付的必要費用。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約定、承諾對商品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照購貨憑證的金額一次退清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等任何費用。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約定、承諾對商品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更換商品的三包期限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既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購貨憑證的金額一次退清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等任何費用。有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或者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國家未規定折舊率的商品,按照商業慣例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定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約定、承諾對商品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材料費、人工費等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的日期、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況,在三包有效期限內不得刪除修理記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內修理或者部件更換的,其修理部位或者更換部件自商品交付消費者之日起重新執行原規定的包修期限;其他部位的包修期限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到期未能修復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貨或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約定要求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營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其承諾的期限內,及時履行退貨、退款、更換、重作、修理等義務。履行義務的期限自消費者收到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計算。需要安裝、調試、組裝、測試等後方能使用的商品,履行義務的期限自安裝、調試、組裝、測試等完成之日起計算,但是因消費者原因未能及時完成的除外。
消費者在前款期限內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主張權利的,視為已經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對符合七日內無理由退貨規定的,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事先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並採取措施或者技術手段,單獨設定提示程式,供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沒有污損的,屬於商品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消費者應當同時返還該次消費獲得的獎品、贈品或者等值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以降價銷售、有獎銷售、附贈等形式提供的商品、獎品、贈品、免費服務等,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其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經營者對有瑕疵但是不影響使用性能的商品,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在消費者購買前告知並在購物憑證上註明。
經營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依法承擔退貨、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責任時,不得要求消費者退還獎品、贈品,不得將獎品、贈品、免費服務等折價抵扣退款。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補足商品數量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並承擔相應的運輸、修理、重作、更換等必要費用,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自消費者提出履行義務要求之日起明確表示拒絕或者超過五日不作答覆的;
(二)自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超過十五日,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補足商品數量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三)接到有關行政部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要求處理消費者投訴通知之日起超過五日不作答覆的;
(四)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貨的;
(五)對於適用國家規定的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五日不辦理退貨手續,或者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無正當理由不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的,格式條款的制定、使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契約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自營業執照核准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契約,具體約定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功能、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爭議解決方式、解除契約、退款方式和民事責任等事項。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預付憑證包括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實體預付卡,或者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電子數據等為載體的虛擬預付憑證。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所附條款應當與書面契約的約定一致;不一致的,以書面契約為準,但是所附條款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
法人經營者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兩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並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預付憑證金額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限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
經營者應當保存契約以及履行契約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複製;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契約履行完畢後三年。
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不得設定有效期限。雙方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經營者應當退還預付款餘額或者延長使用期限,並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並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費者已享受的折扣等優惠,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的預付款餘額中扣減。
經營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簡訊息、電子郵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選擇解除契約的,經營者應當在三日內按照約定扣除已消費金額後退還餘款。
本條所稱預付憑證,不包括限於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的預付憑證。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通知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該項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消費者傳送商業性信息。
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收集的消費者的姓名、肖像、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聯繫方式、職業、學歷、居住地址、賬號、密碼、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家庭狀況、指紋、血型、病史、健康狀況、消費狀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二節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應當尊重患者對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和治療的選擇權,尊重患者的隱私權。未經患者或者其委託的近親屬同意,不得公開患者就醫信息。
醫療機構應當允許患者或者其委託的近親屬查閱、複印或者複製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護理記錄、醫囑單、處方以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公布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耗材等價格信息。除實施緊急搶救外,應當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委託的近親屬告知需要進行的檢驗檢查項目及收費標準、需要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作用及價格。使用貴重藥品或者特殊器械的,應當事先徵得患者或者其委託的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後,應當向患者詳列收費細項,並出具收據。對住院的患者,醫療機構應當按日向其提供醫療費用清單。
第二十九條取得預售許可或者銷售現房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銷售過程中,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契約中列明商品房的地址、土地使用期限、容積率、綠化率、建築結構、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交付標準、裝飾標準、計價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日期、配套設施、產權證書辦理、前期物業管理等內容。
第三十條商品房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退房要求的,應當予以退房,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一)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二)訂立商品房銷售契約後又將該房屋抵押或者銷售的;
(三)將被依法查封、限制轉移的商品房銷售給消費者的;
(四)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故意隱瞞商品房已經被抵押、銷售或者屬於徵收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訂立商品房銷售契約的;
(六)房屋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與契約約定不符,未約定面積誤差處理方式,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百分之三的;
(七)違反契約約定擅自變更房屋結構、戶型、層高、朝向、樓層、配套設施、裝修標準的;
(八)小區綠化率、房屋間距、容積率等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承諾嚴重不符的;
(九)違反契約約定,遲延交付,經催告後三個月內仍未交付的;
(十)由於經營者的原因導致在契約約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無法辦理產權證書的;
(十一)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房屋裝飾裝修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契約,具體約定施工方案、期限、費用,質量、環保標準,質量保證方式,保修事項,違約責任等內容。經營者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或者設備的,還應當在契約中約定材料或者設備的名稱、規格、環保和安全指標、等級、價格等,材料應當經消費者認可。
經營者違反約定需要返工、重作的,應當返工、重作,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為五年。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經營者應當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書面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長期空置物業的管理、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和維修、違約責任等內容。物業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經營者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經營者的,應當依據前款規定訂立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第三十三條供水、供電、供氣、電視、郵政、電信、公共運輸運輸、網際網路、殯葬、證券、保險、銀行等公用服務行業和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費;鋪設管道、管線等公用設施的費用不得由消費者負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因消費者要求暫停服務的,不得收取暫停手續費,但是占用資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務的除外;
(四)收取費用時出具項目收費清單;
(五)不得規定最低使用限額;
(六)不得因部分用戶不按時交納費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七)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的,不得影響公用服務正常進行;公用服務確實無法正常進行的,至少提前三日告知消費者;
(八)因消費者未及時支付費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並給予消費者必要的準備時間;
(九)對消費者有關質量、計量等問題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查明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消費者;水、電、氣、通話時間、網路流量等計量異常增加,經營者沒有證據證明是消費者責任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洗染業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在出具的取貨憑證中註明承攬洗染物品的質地、規格、顏色、價值以及有無瑕疵等內容。造成物品變形、損壞、串染色、遺失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並根據物品的實際購買價格、物品折舊等因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另行約定。
洗染業經營者對酒店、餐廳、醫院的洗滌品應當進行分類清洗,不得與其他普通被服混洗。
第三十五條從事攝影、攝像、沖印、刻錄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拍攝、沖印、刻錄等服務的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拍攝、沖印、刻錄等服務的費用,或者免費重新拍攝、沖印、刻錄等。經營者提供服務後,照片、底片、磁帶、磁卡、存儲卡及其存儲的數據資料等,應當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傳播、使用。
經營者造成消費者的膠捲、底片、數碼卡、磁帶、磁卡等存儲介質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拍攝、沖印、刻錄等服務的費用,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拍攝、沖印、刻錄等內容有特殊價值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達成保價約定,保價費不得超過保價額的百分之三。
第三十六條旅遊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旅遊契約,明確旅遊線路、遊覽景點、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遊價格、自費項目、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遊購物的,應當在契約中明確規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限,不得強制消費者購物。
旅遊契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事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經營者擅自改變契約約定,增加遊覽景點、娛樂、醫療保健、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因此增加的全部費用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擅自減少旅遊項目或者降低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發現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食品、給予更換或者退款,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向消費者明示商品的單價、數量和規格。對消費者選定的商品以及價款應當預先經消費者確認;未經消費者確認發生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原則處理。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
第三十八條美容、美發、美體、保健、洗浴業經營者,應當使用、銷售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安全衛生規定、標準的材料和用品,並事先向消費者告知美容、美發、美體、保健、洗浴達到的效果和應當注意的事項。美容、美發、美體、保健、洗浴達不到約定或者承諾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買賣租賃、出國留學、出國勞務等中介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營業執照和有關許可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如實發布廣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向消費者超標準收取中介費用、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進行中介活動。
中介服務經營者以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欺騙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退還消費者所付全部費用,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家政服務契約,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服務契約的約定提供服務;
(二)唆使家政服務人員哄抬價格或者騙取服務費用;
(三)發布虛假廣告或者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四)利用家政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或者提供其他服務;
(五)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具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十二條加工、修理業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加工、修理所需的零配件以及材料的性能、修理期限、費用、修理風險等真實情況;應當在向消費者出具的取貨憑證上載明加工或者修理的商品名稱、數量、項目、識別碼、條形碼、費用以及消費者提出加工或者修理的規格、款式、質量要求、所需材料和取貨日期等內容,保證加工、修理質量,按期交貨。
經營者在加工、修理過程中不得偷換加工、修理的商品或者商品的原材料、零配件,不得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配件,不得虛列加工、修理項目或者虛報更換的零配件,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所使用的零配件和材料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得無故拖延和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
經營者對已經加工、修理的部位應當予以包修,包修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包修期限自商品加工、修復完成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六十日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三千公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整車更換或者退貨,並依法賠償損失:
(一)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安全裝置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車輛自燃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
(三)因其他質量問題引起車輛失控的。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兩年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五萬公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整車更換或者退貨,並依法賠償損失: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兩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因質量問題,發動機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兩次後、變速器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兩次後、發動機和變速器整體合計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車橋、車身的主要零件因質量問題,分別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汽車經營者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配套產品和相關服務,不得限制、指定保險公司和強制購買保險險種。
第四十四條家用二手汽車銷售應當訂立書面契約,經營者應當對二手汽車的來源是否合法、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車輛存在問題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進行全面核查、檢測,並將核查、檢測的結果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告知消費者。二手汽車的行駛里程、維修等情況無法核查的,應當將無法核查的事實和可能存在的隱患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銷售的二手汽車安全性能良好;自開具二手汽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六十日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三千公里,二手汽車發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包修責任,使二手汽車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四十五條從事非學歷培訓教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培養目標、課程設定、師資狀況、教學地址、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有資質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資格。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學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全部或者部分學費、培訓費以及其他費用,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一)不具備法定招生資格而進行招生的;
(二)以虛假的教學、生活設施條件,保證升學或者就業等欺詐手段誘騙消費者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的;
(四)降低教學水平,安排不合格的教師從事教學活動,不提供相應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或者教學場所、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迫使受教育者提前終止或者遲延學業的;
(六)有辱罵、體罰學員等嚴重違反教育規範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負責,向消費者如實介紹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條件和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說明。對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農作物生長安全的,應當在物品包裝或者物品上的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並告知危害發生時的緊急救助方式。
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不得用虛假廣告誘騙消費者購買農業生產資料,不得以附加不合理條件要求消費者購買農業生產資料,不得違背售後服務承諾。
經營者銷售的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或者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因質量問題造成減產、絕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損害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國家保護
第四十七條本自治區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地方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組織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電視、交通、醫療、教育、物業管理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其他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出席座談會、聽證會的消費者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會議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通過部門入口網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消費者投訴集中的商品、服務,應當進行重點抽查檢驗。
大眾傳播媒介使用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全面、客觀,並註明出處。
第四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進入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場所實施檢查;
(三)查閱、複製與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四)對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進行抽樣檢驗;
(五)對有根據認為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嚴重缺陷的商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查封、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
第五十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委員由消費者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擔任。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依法成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按照章程和工作需要設立專門機構開展工作,配備與其履行法定職責相適應的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予以支持,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十一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公益性職責以外,還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義務開展消費知識教育;
(二)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試驗、分析和評議,並公布結果,必要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
(三)針對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約談經營者,提出整改建議,並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四)組織由消費者、經營者、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相關部門等多方參加的協調會,研究解決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突發情況;
(五)參與關係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聽證會,並發表意見;
(六)推動跨境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促進信息互通共享;
(七)發布消費者投訴分析報告並向社會披露消費者投訴情況、發布消費警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徵信機構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八)引導、協調行業組織和經營者就商品售後服務或者經營性服務作出自律性規範。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鄉鎮、街道、商場、商品交易市場等消費者集中的地方,設立投訴點。
第五十二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強化服務意識,規範自身行為,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五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三條消費者與經營者採取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就消費者權益爭議進行調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調解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當向消費者告知不能受理的理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決定受理後,應當在三十日內進行調查、調解。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根據爭議雙方的要求,可以製作調解協定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其他解決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認為經營者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有關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對消費者的投訴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轉交的投訴以及有關消費者權益事項的書面查詢,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或者轉交投訴、查詢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需要進行檢測、鑑定的,檢測、鑑定時間不計算在內。無故拖延或者拒不答覆的,消費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向其上級部門反映,要求答覆。
爭議雙方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終結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未能達成調解協定的,在終止調解後七個工作日內處理並告知消費者。需要進行檢測、鑑定的,檢測、鑑定時間不計算在內。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督促經營者對消費者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就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消費者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接受投訴的行政部門受理。行政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受理的行政部門處理投訴,需要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配合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法院、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糾紛聯合調解機制。
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經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定有效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為前款規定的訴訟收集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有關行政部門協助。
第五十八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鑑定的,可以由雙方約定或者消費者權益爭議受理部門委託的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檢測、鑑定。檢測、鑑定費用由檢測、鑑定申請者先行墊付,最終由雙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產地、他人廠名、廠址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篡改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的商品的;
(六)銷售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作說明或者謊稱是正品的;
(七)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的;
(八)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數量短缺、服務計量不實的;
(九)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十)以虛假的廣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十一)提供服務時使用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
(十二)偷換加工、修理的商品或者商品的原材料、零配件,故意損壞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配件的;
(十三)被退回的商品經過翻新、修理後再銷售,隱瞞翻新、修理的情況的;
(十四)家用二手汽車銷售經營者隱瞞、謊報二手汽車核查、檢測結果的;
(十五)中介服務經營者以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十六)其他欺詐行為。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所列的行為,經營者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可以免除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營者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賠償消費者後,不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六十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短缺商品數量,將包裝物、捆綁物、容器等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計入商品淨含量或者拒絕消費者對商品計量覆核要求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標明真實名稱、標記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核驗、公示義務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發行超過規定限額預付憑證、未履行退款義務、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提前告知消費者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使用貴重藥品或者特殊器械,未徵得患者或者其委託的近親屬同意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將酒店、餐廳、醫院的洗滌品進行分類清洗,與其他普通被服混洗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如實告知培養目標、課程設定、師資狀況、教學地址、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情況的。
第六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違背消費者意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偷換商品或者商品的原材料、零配件,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配件,虛列加工、修理項目或者虛報更換的零配件,使用的零配件和材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強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配套產品和相關服務,限制、指定保險公司和強制購買保險險種的。
第六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部門應當將處罰信息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包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偏袒、包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的,由其所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明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由經營者送貨上門的商品出現問題需退換時,經營者應提供免費上門“回收”服務;剛買了40天裡程未超3000公里“新車”就出現安全裝置失效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經營商提出整車退換的要求;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也需要與業主訂立書面契約,更有效地保證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昨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家用汽車整車退換期限分兩個類別,並放寬了整車退換的條件等多個立法亮點,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帶上“護身符”。
1 家用汽車 汽車自燃等情形納入整車退換條件
歲末年初,很多汽車經銷商也推出很多優惠活動促進銷售業績,儘管新車出廠前以及到店都有著嚴格檢驗程式和標準,但在現實購車交易中也有一些消費者買新車遇到“問題車”遭遇退換車維權難的事情。
市民王先生就表示,儘管國家出台有家用汽車“三包”相關規定,但針對安全裝置失效、車輛自燃等情形卻沒有納入範圍,而汽車自燃的事件全國各地均有發生。
可喜的是,《條例》放寬了可以整車更換或者退貨的條件,並將消費者可以整車更換或者退貨的期限分成兩類。例如,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統一發票之日起60天內行駛里程未超3000公里,出現安全裝置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車輛自燃等情形的均有整車退換。另一種情況,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開具機動車統一發票之日起兩年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50000公里,出現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車轎、車身的主要零件質量問題的,分別更換兩次後還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也可以提出整車退換。
2 退換商品 經營者提供免費上門處理退換貨
隨著消費渠道的增多,社會消費領域裡的服務也越來越多樣。比如,購物銷售送貨上門服務,這已不是新鮮事,但在立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專家和消費者提出,因情況需要退換貨“三包”商品,經營者是否也可以提供免費上門處理退換貨服務?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建議,針對符合退貨、換貨條件的三包商品,《條例》明確規定了消費者購買由經營者送貨上門的商品時,經營者應當免費上門退貨、換貨或者承當消費者運送商品支付的必要費用。
此外,《條例》還對經營者的一些經營行為做出規定。例如,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的商品,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對符合七日內無理由退貨規定的,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3 物業服務 前期物業需與業主訂立書面契約
按照相關規定,物業服務經營者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書面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和職責。但是,很多市民反映,目前很多小區還未成立業主大會選聘出物業服務企業,這種情形之下的小區管理該怎么辦?
針對市民的擔憂,《條例》明確規定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經營者之前,建設單位選聘企業服務經營者的,應當按照依據訂立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這意味著,一旦是建設者選聘物業來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情形之下,這些“臨時”前期物業也需要與業主訂立書面契約,確保業主合法權益。
同時,明確書面訂立的契約里要有書面約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長期空置物業的管理、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和維修、違約責任等內容。
4 培訓教育 6種情形消費者可要求退學費
時下,各類興趣班、輔導班、專業考試培訓班等培訓教育非常火爆,以即將到來的全國研究生統考為例,一些培訓機構針對英語和政治科目打出“名師指點津”“名師押題”,實則無從考證“名師”資質,培訓費用卻是步步攀升。
針對這些市場亂象,《條例》規定了消費者可提出退學退款的6種情形,包括:不具備法定招生資格而進行招生;以虛假的教學、生活設施條件,保證升學或者就業等欺詐手段誘騙消費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降低教學水平,安排不具有教師資格或者不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教師從事教學活動,不提供相應的教學場所、設備、設施;以不正當手段迫使受教育者提前終止或者延遲學業;有辱罵、體罰學員等嚴重違反教育規範行為。
《條例》明確培訓機構的經營者出現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學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內,退還全部或者部分學費、培訓費以及其他費用,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5 新興行業 立法目前正處於探索階段
時下社會上出現了不少新興消費行業,例如電子商務、快遞、共享腳踏車、月子中心、托幼服務等。在這些行業里也有不少消費維權問題存在,一些社會焦點問題也有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到,並提出建議增加對新興消費行業的特別規定。
值得說明的是,經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已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二審,快遞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因此,此次《條例》不再增加對這些行業的特別規定。
此外,對於共享腳踏車、月子中心、托幼服務等新興行業,它們都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的同時又不扼制創新行業的發展,目前正處於實踐探索階段,故此暫時不在《條例》中對這些行業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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