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30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2009年11月27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30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廢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規、決定:
一、《重慶市公證條例》(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二、《重慶市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1997年10月1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防止公路養護資金流失的決定》(1999年12月1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四、《重慶市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條例》(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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