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0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09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0年11月29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2月9日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五項地方性法規:
一、《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規定》
二、《福州市城市停車場建設管理規定》
三、《福州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四、《福州市土地登記辦法》
五、《福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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