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人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29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1999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9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保證地方性法規質量,根據《中...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地方立法活動,保證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以及審查市人民政府報請備案的規章,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地方立法應當嚴格遵循立法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應當從本市的具體情況...
第一條 為規範地方立法,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製定的實施辦法、細則;(二)為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或決定的貫徹實施而制定的法規;(三)省人民政府所...
(二)為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或決定的貫徹實施而制定的法規;(三)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由國務院發布的法律規定而制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四)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各省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本省需要而制定的實施性法規;(五)廈門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六)福州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福州市行政服務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2號 《福州市行政服務條例》已於2014年9月26日經...
為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常務委員會批准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審查報請備案的政府規章,適用本條例。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7年12月18日 實施時間 1997年12月18日 頒布單位 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關於修訂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共七章三十三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式,保證規章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等...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2008年1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議事,應當在中共福州市委的領導下,貫徹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長或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會議;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和部分市、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列席會議。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按規定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
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和我省地方性法規實施的具體情況,決定對我省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第三條第(二)項關於“縣以上衛生防疫站或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的規定修改為...
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目錄 1 會議內容 2 修改法規 會議內容 編輯 語音 (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2年5月31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04年09月24日 實施時間 2004年09月24日 頒布單位 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對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作如下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了健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總結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的規則。2023年5月31日,...
第一條為了履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規範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現任福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張忠 主要職責 (1)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2)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
根據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訂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3年8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州...
為了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規的正確實施,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一步明確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水平,為我市改革、發展和穩定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中共福州市委關於貫徹省委六屆八次全會精神實行依法治市的決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治市的決議》,福州市第...
(201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地方稅收保障的決定》已於2010年8月27日經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10年9月5日具體內容 語音 為加強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除外。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
第一條 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實驗區人大工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實...
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確認了1979年地方組織法規定的地方立法制度。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次會議還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了修改,規定了省會市和經...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是為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規定。中文名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
福州市法律援助條例 《福州市法律援助條例》的決定(201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福州市法律援助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
1999年7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