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對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作如下修改:
一、《福州市城市停車場建設管理規定》
1、第六條修改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2、刪去第十二條。
二、《福州市城市部分社會事業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
第六條修改為:“社會事業設施現有用地和預留用地非因規劃調整需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占用社會事業設施現有用地和預留用地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占用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擅自調整社會事業設施現有用地或者預留用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被調整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福州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1、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2、刪去第十六條。
四、《福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私營企業人員出國(境)考察或者從事對外經貿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參加政府部門組團出國(境)進行商務活動的,由外事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私營企業邀請國(境)外客商來本市進行商務活動的,由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法規條款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市停車場建設管理規定》、《福州市城市部分社會事業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福州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福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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