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城市部分社會事業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
- 通過時間:1995年9月6日
- 批准時間:2004年9月24日
- 施行時間:2004年10月22日
檔案發布 福州市城市部分社會事業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 (1995年9月6日福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8月3日福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 《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
一、《福州市城市停車場建設管理規定》1、第六條修改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2、刪去第十二條。二、《福州市城市部分社會事業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第六條修改為:“社會事業設施現有用地和預留用地非...
第二條 實施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土地開發、空間資源利用和各項城市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劃定並公布。
關於修改〈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學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2010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2010年6月1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於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管網、泵站、溝渠、出水口、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廣播電視信號的安全傳輸和接收,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第三...
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0月22日 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福州市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
第十二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技術改造計畫,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性開發項目(含飲食、娛樂、服務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環境...
該《辦法》由福州市城市捷運有限責任公司起草,市法制辦負責組織修改論證,並徵求了五城區政府、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國資委、市規劃局等部門的意見。該《辦法》除總則與附則外,分別從規劃管理、建設管理、保護區管理、安全應急管理、...
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園林、衛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協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保證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省民航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見,貫徹執行福州市民航發展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的各項工作,牽頭協調我市民航項目前期工作;按規定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負責液化天然氣總體規劃以及協調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交通、能源建設項目;...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包括固定和移動警報台(站)及其控制設備、供電設備、警報器等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警報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保護。第四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福州市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規定》經2003年6月27日福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員第4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8月30日福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州市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著力解決服務業稅收分成問題,完善服務業統計制度。鼓勵新興服務業發展,推進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閩台(福州)國家文化產業試驗園等建設。四、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1.更加注重巨觀調節作用。完善經濟運行綜合分析和預測...
7.結合各地自然災害特點和發生頻率,參照城市防範標準,加強防災減災設施建設。(三)建立各具特色的產業支撐。按照相對集中、資源最佳化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加快產業發展,壯大經濟實力。1.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圍繞建設閩東南高優農業、...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