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

《福州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經2004年7月2日福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批准。該《規定》共25條,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
  • 通過時間:2004年7月2日
  • 批准時間: 2004年7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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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經2004年7月2日福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批准。該《規定》共25條,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福州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
(2004年7月2日福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廣播電視信號的安全傳輸和接收,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
第三條 市、縣(市、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管轄範圍內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規劃、建設、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社會公共事業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廣播電視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廣播電視發展規劃,按照有關規定批准後,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播電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經批准後,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並對機房、基站等重要廣播電視設施依法確定保護範圍,連同保護要求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範圍內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者使用效能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徵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廣播電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技術規範。
廣播電視線路與電力、通訊等線路平行或者交越的,新架設線路的單位應當事先與已有線路的單位協商,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執行,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八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廣播電視管道。
新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住樓及其他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廣播電視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同時配套建設廣播電視管道、設備用房。廣播電視管道、設備用房應當列入建設工程驗收範圍。
其他廣播電視發射、接收、傳輸等設施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建設。
第九條 因工程建設確實需要移動、拆除有線廣播電視發射、接收、傳輸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並與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就拆建有關事宜達成協定後方可實施。拆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商住樓及其他建築,未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廣播電視設施,申請接通廣播電視信號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本規定實施前因沒有規劃設計要求而未建設有關廣播電視設施的,申請接通廣播電視信號的,應當與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協商確定建設方案。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依法從事廣播電視設施建設、維護或者向用戶提供服務等活動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及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破壞、盜竊、損毀廣播電視設施;
(二)擅自移動廣播電視設施或者損壞、遮蓋、塗改設施保護標誌;
(三)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傳送或者截取廣播電視信號;
(四)在廣播電視設施上插播非法節目及信號;
(五)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擅自進行燒荒、爆破作業、挖坑、取土、傾倒垃圾礦渣和腐蝕性物品等;
(六)其他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者損害其使用效能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有線電視收視實行有償服務。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維護收視費等相關費用。用戶應當按時繳納維護收視費。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收取的維護收視費等相關費用,應當用於廣播電視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四條 在廣播電視網路信號有效覆蓋範圍內,用戶辦理申請安裝手續並繳納維護收視費後,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十日內接通信號。
因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任造成未按期限接通信號的,逾期一至五日的,退還用戶一個月的維護收視費;逾期五日以上的,每五日內再退還一個月的維護收視費。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廣播電視設施進行維護,為用戶提供諮詢、維修等收視服務,並告知安全使用規定。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故障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故障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一般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排除;因災害或者嚴重故障等原因無法及時修復的,應當告知原因。
第十六條 對於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並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對舉報有功的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廣播電視管道,或者未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廣播電視管道、設備用房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廣播電視管道或者設備用房建設成本二倍的罰款。廣播電視管道、設備用房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不予接入廣播電視信號。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有線廣播電視發射、接收、傳輸等設施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損壞、遮蓋、塗改設施保護標誌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暫扣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上插播非法節目及信號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其節目載體,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線電視用戶不按期繳納維護收視費的,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通知其限期補繳,並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逾期二個月仍未補繳的,可以停止向其傳送信號;停止後一年仍不補繳的,可以作銷戶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規劃、建設、公安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定

(2004年7月2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廣播電視信號的安全傳輸和接收,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
第三條市、縣(市、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管轄範圍內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規劃、建設、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廣播電視設施是社會公共事業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廣播電視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廣播電視發展規劃,按照有關規定批准後,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播電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經批准後,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並對機房、基站等重要廣播電視設施依法確定保護範圍,連同保護要求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範圍內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者使用效能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徵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廣播電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技術規範。
廣播電視線路與電力、通訊等線路平行或者交越的,新架設線路的單位應當事先與已有線路的單位協商,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執行,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八條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廣播電視管道。
新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住樓及其他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廣播電視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同時配套建設廣播電視管道、設備用房。廣播電視管道、設備用房應當列入建設工程驗收範圍。
其他廣播電視發射、接收、傳輸等設施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建設。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確實需要移動、拆除有線廣播電視發射、接收、傳輸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並與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就拆建有關事宜達成協定後方可實施。拆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商住樓及其他建築,未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廣播電視設施,申請接通廣播電視信號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本規定實施前因沒有規劃設計要求而未建設有關廣播電視設施的,申請接通廣播電視信號的,應當與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協商確定建設方案。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依法從事廣播電視設施建設、維護或者向用戶提供服務等活動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及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破壞、盜竊、損毀廣播電視設施;
(二)擅自移動廣播電視設施或者損壞、遮蓋、塗改設施保護標誌;
(三)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傳送或者截取廣播電視信號;
(四)在廣播電視設施上插播非法節目及信號;
(五)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擅自進行燒荒、爆破作業、挖坑、取土、傾倒垃圾礦渣和腐蝕性物品等;
(六)其他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者損害其使用效能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有線電視收視實行有償服務。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維護收視費等相關費用。用戶應當按時繳納維護收視費。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收取的維護收視費等相關費用,應當用於廣播電視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四條在廣播電視網路信號有效覆蓋範圍內,用戶辦理申請安裝手續並繳納維護收視費後,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十日內接通信號。
因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任造成未按期限接通信號的,逾期一至五日的,退還用戶一個月的維護收視費;逾期五日以上的,每五日內再退還一個月的維護收視費。
第十五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廣播電視設施進行維護,為用戶提供諮詢、維修等收視服務,並告知安全使用規定。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故障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故障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一般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排除;因災害或者嚴重故障等原因無法及時修復的,應當告知原因。
第十六條對於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並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對舉報有功的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廣播電視管道,或者未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廣播電視管道、設備用房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廣播電視管道或者設備用房建設成本二倍的罰款。廣播電視管道、設備用房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不予接入廣播電視信號。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有線廣播電視發射、接收、傳輸等設施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損壞、遮蓋、塗改設施保護標誌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上插播非法節目及信號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其節目載體,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線電視用戶不按期繳納維護收視費的,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通知其限期補繳,並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逾期二個月仍未補繳的,可以停止向其傳送信號;停止後一年仍不補繳的,可以作銷戶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四條廣播電視、規劃、建設、公安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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