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線管理若干規定》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河道防洪岸線管理、加快防洪工程建設、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線管理若干規定
- 地點:福州市
- 類型:若干規定
- 內容:河道防洪岸線管理
《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線管理若干規定》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河道防洪岸線管理、加快防洪工程建設、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的規定。
(1996年8月2日福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批准;根據2000年11月29日福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線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2001年5月30...
第二十六條 對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報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設障...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內河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內河環境,發揮城市內河綜合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
修建其他水利工程,由區、縣水利局批准、或者經區、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第七條 修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道路、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輸水和保護河道的...
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工作中的實踐經驗,決定對《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線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和補充:一、原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規定...
條例全文 2020年7月28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強化水域岸線...
流經泰安市城市市區的河道管理,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河道建設、維護、防汛和管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河道防洪投入的總體水平。 大汶河河道整治工程、維護和防汛所需資金,市和沿河縣(...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和蓄滯洪區。蓄滯洪區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 河道管理應當遵循自然規律,堅持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系統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河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十七條 長江岸線控制利用區包括以下範圍:(一)開發可能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道穩定等帶來不利影響,需要控制開發利用強度的岸線;(二)重要險工險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設施、河勢變化敏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