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8月27日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8月27日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8月27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1995年10月27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二、鄭州市勞動監督檢查條例(1995年10月27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三、鄭州市企業集體契約條例(1997年6月25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四、鄭州市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就醫所外執行條例(1997年3月13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9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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