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0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30日
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上海市鄉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二、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1993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改)
三、上海市公證條例(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改)
四、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五、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諮詢管理若干規定(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發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