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滎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滎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同時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滎陽市實際情況所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滎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滎陽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滎政〔2020〕4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指導河南鄭州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市委領導下,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的準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五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 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市長交辦的事項。
第八條 市政府實行工作互補的AB角工作制度。市長離滎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長離滎期間,由互為AB角的另一方代行公務接待、出席會議、參加活動、處置突發事件等職責,代行審簽緊急公文。
第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主要負責人實行黨政分設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市政府各部門在市政府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第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鄭州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我市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加強預期引導。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注重風險防範,堅決防止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深入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全面融入鄭州國家中心城市,加快打造“鄭西新城、和美滎陽”。
第十三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和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五條 不斷完善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六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十七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釐清政府職能邊界,放管結合,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網際網路+監管”,以“一網通辦”為突破口,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實現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第十八條 強化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及時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承擔責任。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每季度學法一次。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市政府發布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
建立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市司法局負責對市政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牴觸、規定不適當或超越許可權、程式違法的,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國家機關規定需設立相應議事協調機構外,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由分管副市長抓好貫徹落實。確需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代行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得超越規定對外發布規範性檔案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嚴禁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契約、借款、擔保等活動。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工作完成後,須及時撤銷。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規範行政裁量權,建立自由裁量階次相關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權威性。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要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室依法受理、辦理,並提出複議決定意見,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審批。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由市政府辦公室依法組織辦理,涉及部門或有關機構、組織應當參與並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六條 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財政資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基層的,應在提請市政府決定之前徵求其意見建議並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建立重大決策實施情況評估制度,市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市政府辦公室是決策評估制度的組織實施機構,決策提出單位會同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決策評估工作並形成完整的決策評估報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後,形成對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九條 實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和對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等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予以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加強對各鄉鎮、街道和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點工作任務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社會關切的事項和突發公共事件,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性檔案與解讀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審簽、同步發布,做好政策解讀和預期引導工作。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要實事求是、有的放矢開展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第三十五條 積極回應關切。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和突發公共事件等重點事項,要及時發布信息。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有關轄區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主動發聲。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並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市政府設立649 12345市長電話、市長信箱,受理民眾反映的問題,相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做好民眾反映每一個問題的記錄,及時分解任務、轉交相關單位辦理;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按指示意見處理。市長、副市長定期值守市長電話。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及各工作部門行政正職組成(黨政分設部門為黨政主要負責人),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和決定市政府重大事項;
(二)安排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邀請市人大、政協、人武部及其他機關人員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鄭州市委、市政府和我市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通過向鄭州市人民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委常委會議討論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工作報告、議案;
(四)討論決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規劃、重點項目、重大政策性問題,法律、行政法規和檔案明確要求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五)討論決定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六)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檢查考核、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事項;
(七)討論決定財政預決算,國家、省、鄭州市下達的重點轉移支付、重大財政資金分配及追加預算支出,重要資源配置和國有資產處置;
(八)討論決定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事項;
(九)討論決定市長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議事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並安排部署市政府月度重點工作,對工作推進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協調解決。市政府議事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六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轉辦或市委主要領導同志交辦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研究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專項會議、行業性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部署重要工作的具體措施,以及重點工作推進中的突出問題;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專項問題。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與會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主持人的要求確定。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分管副市長或委託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協調成熟後提出,市政府辦公室匯總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市長審定。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召集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審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均編印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副市長委託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的,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簽發。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會議決定事項需提請市委常委會議審議的,由該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市政府會議確定的意見代擬匯報材料,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定後提交。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進行報導的,新聞稿須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定。
各鄉鎮、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門在公開報導市政府工作安排、市領導活動內容時,要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確保報導內容嚴謹、規範、準確。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和市長召開的會議,除因“一個原因”(身體健康原因)、“三個例外”(經批准在國外考察訪問、經批准在市外參加公務活動無法返回、按照上級要求出席鄭州市以上會議)不能參會的以外,原則上不得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應嚴格按照會議要求履行手續,經同意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第五十條 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格和規模。實行會議年度計畫管理,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未列入年度計畫,確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須報市長批准,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
減少鄉鎮、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門陪會,通知鄉鎮、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會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方案,報經市長批准。市政府主要領導不參加部門工作性會議,原則上由分管副市長組織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性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鄉鎮、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全市性會議應當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滎陽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與格式細則》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公章;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分管副市長協商決定。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當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三條 對各鄉鎮、街道,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經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核簽後,呈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市領導審批。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市長要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要協助分管副市長做好協調工作。
對收到的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鄭州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市委的各類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簽收、登記、編號,經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並根據市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呈送市政府有關領導審簽後按照簽署意見辦理。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各類公文原則上1個工作日內運轉至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處審簽,每位市政府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審簽完畢。重大事項、緊急事項即來即辦、當天辦結。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的決定,下發的滎政檔案,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報告,向鄭州市報送的上行文,與鄭州市政府各部門等不相隸屬機關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項的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長按分工簽發。市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屬於綜合性、全局性、重要事項的,涉及獎勵政策、財政資金使用的,或副市長認為必要的,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涉及市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審簽,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
第五十五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重要公文,按規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畫,列入計畫的必須具備發文條件,計畫外發文必須嚴格按照要求“一文一批”。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減少配套類、分工類、要點類、通報表彰類檔案數量;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未經市政府批准,各工作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鄉鎮、街道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鄉鎮、街道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無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須事先按程式報批;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出訪、出差和休假,應當事先報告市長,經同意後履行請假手續,並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以及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離滎外出,須按程式向主管副市長、市長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等情況書面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返滎後應及時銷假。
第六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值班人員要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做好值守應急工作。各鄉鎮、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值班工作,切實做好值班期間政令上情下達、重要信息報送、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市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市政府主要領導到基層調研,調研主題涉及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調研點所在鄉鎮、街道黨政正職1名陪同;市政府分管領導到基層調研,只安排與調研工作相關的分管負責同志參加,原則上不得要求基層主要負責人陪同。
第七十條 除市委統一安排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不出席各種節會、展會和節慶活動,不出席非兼職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適用本規定。
第七十二條 受上級政府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比照市政府組成工作部門執行本規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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