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許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許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是為進一步嚴格和規範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程式,完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會議質量和科學民主決策水平,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許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結合許昌市的實際情況所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6日 
  • 發布單位許昌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許政〔2019〕11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格和規範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程式,完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會議質量和科學民主決策水平,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許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在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下,實施集體領導的決策性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涉及市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都應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章

會議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決策、決定,研究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三)提請市委常委會會議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研究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的具體意見;
(五)討論決定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工作匯報、工作報告;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檔案;
(七)討論決定重大項目、重大規劃、重要契約協定、財政重大支出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求以市政府名義嘉獎、記功、表彰及其他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九)定期學習法律法規;
(十)討論決定需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會議籌備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一科負責組織。
第五條 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須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單位呈報市政府辦公室,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協調,報分管副市長研究審查後,由市政府秘書長報市長、常務副市長確定是否列為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根據工作需要,市長可以直接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市政府副市長提請的重大事項,可作為擬報議題報市長審定。
第六條 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在呈報市政府審定前,應由主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前期調研論證,重大事項需做好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前期工作,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一)根據議題涉及範圍,徵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單位的意見,必要時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財政資金、機構編制、人事問題的,應當充分徵求市財政、編制、人事部門意見。
(二)如議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須事先與相關單位溝通,徵得一致意見。經協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由分管副市長或委託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在議題上會前進行醞釀協調,必要時可提請常務副市長直至市長協調解決,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上會。
(三)如涉及城市規劃、交通、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議題,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相關媒體進行公示或組織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
(四)如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信息化項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應按照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五)如議題內容涉及法律、法規或須印發規範性檔案的,主辦單位會前必須徵求參會領導意見建議,並報經市政府辦公室法制科室進行前置審查,法制科室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按程式運轉;有關單位印製常務會議材料應以法制科室審定的材料為準,未經法制科室再次審查,不得增加請求事項、添加內容或附屬檔案。議題材料必須附有徵求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否則不安排上會。
第七條 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在呈報市政府審定時,主辦單位應按要求報送提請會議審議的正式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一)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匯報材料、請示、報告以及規範性檔案草案、決定(草案)等。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提請決議事項的必要性和該事項的形成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擬出台的措施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公開徵求企業和民眾意見情況的說明;徵求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第八條 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議題的相關文字材料,須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把關簽字,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核簽字後,報分管副市長審定簽批。
第九條 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按規定程式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後,由市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辦)依據分管副市長審定意見,連同議題相關材料、列席會議單位和人員名單,一併轉送市政府辦公室一科。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一科根據市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辦)轉送的議題上會審定意見及相關材料,整理匯總後擬定會議方案,經市政府秘書長初審把關後,按程式呈市長、常務副市長審定。
第十一條 會議方案經市長審定批准後,由市政府辦公室一科通知市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辦)並議題提交單位做好會議準備,議題提交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和統一規範格式提供電子文稿,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一科會前及時將會議材料電子文稿送發有關市領導及與會人員。
第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一科負責做好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通知、會場布置、會議簽到、會議材料電子文稿送發、無紙化會議系統套用等工作,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參會領導和列席單位。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不予研究:
(一)會前未經充分協商、協調和論證的問題;
(二)相關材料未經分管副市長審定的問題;
(三)議題分管副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
(四)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到會的;
(五)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事項;
(六)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內能夠處理或副市長之間能夠協商解決的問題;
(七)屬於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的一般性問題;
(八)其他不符合會議議事範圍的問題。

第四章

會議召開
第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市政府黨組成員參加會議。特邀軍分區司令員和有關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政協副主席列席會議。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根據會議議題列席會議。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監察委副主任、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局長、市發改委主任、市財政局局長、市司法局局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市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辦)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採取無紙化辦公,原則上使用電子文稿。
第十六條 副市長和特邀列席的市級領導不能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需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單位應由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會議,一般不得請假。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獲準後方可安排熟悉議題內容的其他分管負責同志代為參加,並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一科報備請假手續。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替會。除議題主匯報單位可帶1名助手外,未經同意,其他列席人員不得擅自帶隨同人員。
第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一事一議,非上會材料不得在會上發放,與議題無關的問題會議不予研究。
第十八條 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由議題提交部門(單位)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匯報,匯報時要突出主題、簡明扼要,避免思路不清、繁雜冗長。原則上,常規議題匯報材料不超過1500字,匯報時間不超過10分鐘。匯報結束後,參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最後由會議主持人進行總結、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期間,與會人員不得處理與會議無關的檔案和其他事宜,特殊緊急檔案經市政府秘書長同意後,由會務工作人員傳遞。
第二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期間,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組織紀律和保密紀律,進入會場前自覺關閉手機,不得隨意離開會議室。與議題無關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會議室。對於不遵守會議紀律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紀律追究。

第五章

會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提請市委常委會會議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研究的事項,由市政府秘書長歸總審核,按程式報市長、常務副市長審定後報市委,列為擬報市委常委會會議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研究的議題;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意見代擬匯報材料,報經分管副秘書長把關簽字、分管副市長審核簽字,由市政府秘書長統籌審查後,按程式報市長、常務副市長審定,以市政府名義提交;議題材料必須述及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決定有關事項的確定意見,以及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和後續工作進展等方面情況。涉及重大事項或法規性檔案的議題,主辦單位必須按照市委常委會會議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組織原則,會前及時報送市委常委及有關市級領導,充分徵求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一科起草,按程式報經市政府分管文字工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文字工作副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審核把關後,呈常務副市長審核、市長審定簽發。會議紀要印送與會領導及有關單位,特殊情況發放範圍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紀要一般應在會後三個工作日內起草、審簽、印發完畢。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否需要公開報導及報導的內容,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對外宣傳新聞稿件經市政府分管文字工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文字工作副主任)把關,根據需要呈市長審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會議材料連同會議記錄、會議錄音、會議批辦檔案等,按公文管理規定管理和歸檔。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不準擅自錄音、錄像、照像和編印會議記錄。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或檔案為準。
第二十五條 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單位必須堅決執行,不等常務會議紀要印發,抓緊辦理,確保政令暢通。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落實的,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直相關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辦)要按要求加強督促檢查,搞好跟蹤問效,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對於執行不力、推諉扯皮,造成政令棚架、工作延誤的,提請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信息科應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情況,及時編報政務信息。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和政府新聞辦公室應按照政務公開有關規定,利用各類媒體迅速及時將市政府常務會議重要決策部署和重大惠民政策向社會公開發布;根據需要可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發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許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的通知》(許政〔2016〕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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