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滄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是2013年5月16日滄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 發布文號:滄政辦字〔2013〕48號
  • 發布日期:2013年5月16日
  • 發布單位:滄州市人民政府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規範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程式,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實現市政府常務會議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政府依法依規和科學民主決策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滄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以及政府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在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下,市政府實施集體領導的決策性會議。市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都應通過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加強行政監督,增強行政效能,以規範、協調、務實、高效的運行機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決策、決定,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二)研究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開的重要會議的貫徹落實意見;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向市委匯報、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政府工作報告和市政協的重要議案;
(五)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發布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檔案;
(七)聽取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八)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其他需市政府常務會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籌 備
第五條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須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等主辦單位呈報市政府,由議題相關副秘書長審核提出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建議,由市政府秘書長簽批後,呈主管副市長、市長審定。根據工作需要,市長可以直接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第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在呈報市政府審定前,應按照相關規定,由主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徵求意見、諮詢論證等以下工作:
(一)根據議題涉及範圍,徵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涉及增加財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項目的,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涉及機構與人員編制事項的,應當徵求市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
(二)如議題涉及兩個和兩個以上的部門和單位,須事先與相關部門溝通,提出比較成熟一致的意見。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之間或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之間有意見分歧的,應由分管副市長或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在議題上會前進行充分協調,達成基本一致意見後方可上會。
(三)涉及城市規劃、交通、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係市民切身利益的議題,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政府政務公開網站和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進行公示或組織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五)涉及法律問題的議題,應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法律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協調,是否符合國際慣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適當的問題等。報送單位對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就異議內容提交書面意見、法律法規依據,要求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複查。
(六)需要向上級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請示、報告的議題,須待上級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意見後方可上會。
第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在提交會議審議前,議題提報單位應按要求報送提請會議審議的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匯報材料、請示、報告以及規範性檔案草案、決定等。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提請決議事項的必要性和該事項的形成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和合理性、可行性;擬出台的措施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情況;專家論證、徵求公眾意見情況等。
(三)議題有關的附屬檔案。主要包括: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公開徵求企業和市民意見情況的說明;徵求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第八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議題的相關文字材料,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把關,報分管副市長審定簽批。
第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審批制度。議題相關科室對市長批示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及時督辦議題提請單位按規定完善程式和相關資料,完備後填寫《滄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審批單》(樣式附後),連同議題相關資料、列席會議部門和單位名單,送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在收到上會的議題後,對上會議題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確保出席領導、參會人員無遺漏,確保檔案說明、主件、意見匯總表“三件”齊全規範。同時,通知議題提交單位按統一規範的格式和要求的份數印製材料,準備上會。
第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每周第一個工作日對各科室報送的議題審批單進行梳理匯總,並根據市長工作計畫、日程安排和議題內容擬定會議方案。每周第二個工作日將會議方案和議題有關資料報常務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把關後,呈市長審定。
第十二條 會議方案經市長批准後,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通知議題提交單位參加會議並做好匯報準備;並將會議材料呈送與會領導和部門。
第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負責組織承辦,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會議組成人員、列席單位,並做好會場布置、會議簽到、材料分發、會前、會中服務工作,協調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科、保衛科做好會議室的衛生保潔、音響調試、車輛調度等工作。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安排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一)會前未經協商、協調和論證的問題;
(二)相關資料未經主管副市長閱審的議題;
(三)議題分管副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非特殊情況,不提交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已審定提交會議研究的一般情況下自行取消;
(四)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事項;
(五)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內能夠處理的問題;
(六)副市長之間能夠協商解決的問題;
(七)市長或常務副市長能夠決定的問題;
(八)上級已有明文規定的,屬於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的一般性問題;
(九)其他不符合會議議事範圍的問題。

第四章 召 開
第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組成,市政府常務會議邀請市人大、市政協相關委辦列席,兩名人大代表、兩名政協委員列席旁聽。必要時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政協副主席、軍分區領導和法、檢兩院院長參加。
第十六條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法制辦主任、研究室主任、金融辦主任、督查室主任、應急辦主任、新聞辦主任,市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負責同志列席。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根據會議議題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
第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會期一般為半天。
第十八條 如遇全市性重特大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市長可提前決定取消或延遲召開會議。
第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須有會議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單位應由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提前一天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獲準後委託其他副職列席會議。未經會議組織者同意,列席人員不得自帶助手。
第二十一條 議題主匯報單位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不能到會的,該議題一般情況下自行取消。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在會議召開期間,未按程式審定的議題一律不得臨時動議提交上會。
第二十三條 議題匯報單位發言要開門見山,言簡意賅。與會人員應緊緊圍繞議題積極發言討論,明確表明意見,相同意見一般不再重複,不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已參加過協調會議的單位,若無不同意見或新的補充意見一般不再發言。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主持人總結講話為準。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期間,列席人員應按議題順序和時間要求提前在候會室候會,由市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通知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期間,出席和列席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紀律,不得隨意離開會議室。與議題無關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會議室。

第五章 辦 理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會議紀要制度。市政府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常務會議記錄和紀要起草整理工作,行文應嚴謹準確,與會議所作決議一致。常務會議紀要經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科長把關,相關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秘書長、相關副市長審核後,報送市長簽發,按公文處理程式運行。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以及會議決定批辦的檔案,原則上在會議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要求上報的報告或請示,原則上在會議後3個工作日內呈報。如遇情況發生變化,不能辦結的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有關內容需宣傳報導的,由市政府新聞辦通知相關新聞單位,對外宣傳的新聞稿件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第三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有關材料包括部門和單位呈報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會議批辦檔案、簽到表等按公文管理規定管理和歸檔。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在常務會議確定的時限內落實決定事項,確因特殊情況需延時辦理的應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辦檢查,跟蹤問效,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市政府報告,確保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滄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滄政辦字〔2009〕9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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