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滄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是滄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一個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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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市長辦公會議議事程式,提高會議效率,根據《滄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以及政府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規則。

規則

第一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主要包括:
(一)研究解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專項問題和專項事務;
(二)研究落實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統籌安排全市性的重要活動;
(四)聽取縣(市、區)、有關部門及有關方面的重要工作匯報;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定的事項。
第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相關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組成,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按會議要求列席。市政府督查室、綜合一科及議題相關科室負責同志列席。
第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根據政府常務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以及各縣(市、區)、各部門請示和日常工作需要,由主管副秘書長建議、秘書長簽批,呈主管副市長、市長審批。根據工作需要,市長可以直接決定市長辦公會議議題。
第五條 各部門和單位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必須經調研協調提出明確意見,提供充分的決策依據,形成簡要、準確、主題突出的書面材料,並由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
第六條 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涉及政策法規的問題,需市政府法制辦審核並提出明確意見;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和單位的事項,提交部門須事先做好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或由分管副市長、分管副秘書長組織做好協調工作,形成一致意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各相關部門說明理由、提供依據,提交會議討論。
第七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及相關資料由議題相關科室負責收集,報主管副秘書長、主管副市長審核、把關、簽字。對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報送單位補充完善。
第八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確定及相關資料完備後,議題相關科室將完備的議題材料送交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綜合協調科對上會議題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確保出席領導、參會人員無遺漏,確保檔案說明、主件、意見匯總表“三件”齊全規範。同時,通知議題提交單位按統一規範的格式和要求的份數印製材料,準備上會。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負責制定會議方案,會議方案經市長批准後,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負責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承辦工作。包括:布置會場、下發通知、會議簽到,材料分發、會前、會中服務工作,協調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科、保衛科做好會議室的衛生保潔、音響調試、車輛調度等工作,並提前將會議資料呈送與會市政府領導及參會單位。
第十條 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的部門和單位,原則上由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向市長請假,獲準後可委託副職列席會議。非經會議組織者同意,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不得自帶助手。
第十一條 議題主匯報單位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不能到會的,該議題一般情況下自行取消。
第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在會議召開期間,議題匯報單位發言要開門見山,言簡意賅。與會人員應緊緊圍繞議題積極發言討論,明確表明意見,相同意見一般不再重複,不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已參加過協調會議的單位,若無不同意見或新的補充意見,一般不再發言。未按程式審定的議題一律不得臨時動議提交上會。
第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召開期間,列席人員應按議題順序和時間要求提前在候會室候會,由市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通知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召開期間,出席和列席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紀律,不得隨意離開會議室,與議題無關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會議室。
第十五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主持人總結講話為準。市長辦公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起草由議題相關科室負責,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簽發,按公文處理程式運行。
第十六條 會議組成人員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會議要求認真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第十七條 對市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辦檢查,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滄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滄政辦字〔2009〕91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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