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廬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已經2021年4月16日市一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1年4月1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6日
  • 發布單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 通過會議:廬山市一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市政府法定職責,進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的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促進行政決策機制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廬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會議是市政府的重要議事決策制度。常務會議貫徹市委決策部署,研究決定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研究決定事項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符合本市實際。按照充分準備、有序組織、保證質量的原則,力求做到規範、務實、高效。
第二章  議題範圍
第四條 常務會議的議事決策範圍包括:
(一)傳達和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九江市委、市政府和廬山市委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其重大調整,財政預算安排及其重大調整以及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城鄉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其調整,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及其重大調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以市政府名義組織、舉辦的重大活動方案,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及時獎勵和懲誡等事項,“三重一大”等其他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討論通過向省、九江市和廬山市委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決定;
(六)聽取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協調部門工作;
(七)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領導幹部學法;
(九)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依法、依職權應由各鄉(鎮、場、處)和園區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決定的事項;
(二)依照職責分工屬分管副市長可以自行決定處理或副市長直接可以協調的事項,或市長、分管副市長可以直接批准的事項;
(三)上級已有明文規定的,屬於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的一般性問題;
(四)已明確授權由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決定的事項;
(五)會前未向市政府市長、分管副市長匯報,未經充分協調和論證、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
(六)未經市長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常務會議議事範圍的事項。
第三章  議題確定
第六條 凡擬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按以下方式進行確定:
(一)主辦部門根據領導要求或工作需要就有關事項以正式的紅頭檔案向市政府提出請示,市長在市政府常務會議題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或檔案中已明確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
(二)主辦部門根據領導要求或工作需要就有關事項向市政府提出請示,經分管副市長審核並報請市長同意,需要提請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初審後呈報市長確定;
(三)領導幹部學法等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根據年度計畫和會議時間情況初定後,呈報市長確定;
(四)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長確定的議題,排出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表及通知單。
未按以上要求確定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常務會議研究審議。
第七條 各項議題的主辦部門必須對議題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充分調研,形成書面材料,經本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並徵求各相關方面的意見,基本成熟後,方可向市政府提出。未經本地本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或沒有充分徵求意見等不成熟的議題,一律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第八條 收到市政府領導交辦或主辦部門請示需要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有較大意見分歧的,市政府辦公室要及時反饋給主辦部門,主辦部門對事項涉及的問題要進行充分協調,達成基本一致意見後,提交上會。
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主持協調,形成處理意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相關單位的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理由和依據供市政府決策,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第九條 涉及社會和人民民眾廣泛關注的議題,主辦部門原則上要通過新聞媒體、網路等形式,必要時舉行聽證會廣泛徵集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在公開徵求意見時說明理由。
涉及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原則上要組織專家諮詢論證。
涉及規範性檔案、重要政策措施和法律問題的議題,應由市司法局進行法制審核,由市司法局出具明確意見提交上會。其中,涉及規範性檔案的必須附具規範性檔案法制審核意見書,除請示、報告等明顯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關係以外的檔案必須附具非規範性檔案認定書,其他重大法律問題必須附具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審查的基本情況,合法性審查結論,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有關說明及理由等內容。
第十條 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按要求一次性報送完整的議題材料(詳見附屬檔案2)。主要包括:
(一)議題有關文本的起草說明;
(二)提請討論的正式文本;
(三)議題有關的附屬檔案,主要有:
(1)徵求有關部門、鄉(鎮、場、處)的意見情況,根據議題內容,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2)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主辦部門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3)擬訂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的,主辦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4)擬訂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的決策草案的,主辦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主辦部門補正或退回重新報送。凡不按要求列印報送材料的,會議將不予討論。
第十一條 常務會議議題原則上在會議召開日的3天前確定。如確需臨時加入議題,由分管副市長直接向市長匯報,經市長同意後,再交由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安排。
第四章  會議組織
第十二條 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邀請市人武部非市委常委主官和市人大、市政協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室負責人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及市委宣傳部分管負責人、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固定列席會議。議題列席部門按會議議題涉及範圍,由議題主辦部門提出並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由市長確定。涉及重要民生議題時,可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市民、企業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原則上每月召開1-2次,有特殊情況,經市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組織,市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
第十四條 除因特殊情況,每次常務會議的具體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在會議召開的1天前通知與會對象。
第十五條 會議議題確定後,市政府辦公室應當第一時間通知主辦部門。主辦部門應於接到通知後1天內,按規定樣式、數量(30份的基數加上列席單位數)印製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送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於會前1天將有關會議材料送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相關副主任。
第十六條 常務會議在討論相關議題時,由主辦部門作主要匯報,其他相關列席單位作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分管副市長表明主要決策建議。主要匯報發言應簡明扼要、突出主題,匯報時間一般控制在8分鐘以內,重點匯報議題的背景,涉及人、財、物等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一般情況下不能通讀材料全文。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可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進行說明,一般控制在3分鐘左右。
第十七條 與會人員應當緊緊圍繞議題進行發言討論,明確表明意見,相同意見一般不重複表述,不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已經參加過協調會的單位,沒有不同意見或新的補充意見一般不再發言,特別是徵求意見階段提出了建議且被採納的部門負責人,原則上沒有新的意見不再發言或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
第十八條 分管副市長或議題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常務會議,其議題一般不列入當次常務會議討論。分管副市長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市長同意可委託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或以書面等其他方式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九條 常務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制原則,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嚴格執行“末位表態制”,充分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建議,特別是市人大、市政協、市人武部等領導意見;尤其是對比較重大的決策性事項議題,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由市長集中討論意見,以市長的總結髮言為準並形成決策。對程式性議題,原則上在聽取主辦部門主匯報、分管副市長補充意見後,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員如果沒有不同意見,即可由市長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項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後,應當按照規定以市政府黨組名義向廬山市委請示報告。重大行政決策依法需要報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必須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對與會人員(包括市領導)的發言,特別是提出異議的,必須做到準確無誤,必要時要對照錄音仔細整理(涉密工作不予錄音)。
第二十二條 常務會議紀要原則上於會議召開後一周內印發。由市政府辦公室於會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稿起草,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初審並按程式報市政府領導審核,經市長簽發後,印發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常務會議有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應按相關規定管理和存檔。
第二十四條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予以公開報導。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審定,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第五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五條 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須向市長請假。對提交討論的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列席常務會議的人員,應為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涉及市委常委部門則為分管負責同志)。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向市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經同意後可安排本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
第二十七條 部門和鄉(鎮、場、處)與會人員必須按會議召開時間提前15分鐘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候會。進入會場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將手機調為靜音或振動狀態,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參會人員未經市政府領導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會場;非因重大緊急事項,會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聯繫工作或請出與會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會場。
第二十八條 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注意保管檔案材料,標有“會後收回”或有密級的檔案,會後應退回市政府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常務會議決策相違背的言論或行為。
第六章  決定事項的執行、督查與反饋
第三十條 對於常務會議議定事項,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辦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動相關部門抓好落實,相關副主任要切實加大對責任部門的跟蹤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責任部門一般應在會後一個月內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饋辦理落實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分解交辦和催辦督辦,並在會議召開時將上次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及列席會議的市領導。
因工作性質等原因,落實周期較長的,相關責任部門必須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並按月專報一次推進情況,直至工作全部落實。因客觀原因不能落實或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責任部門應及時將原因上報市政府督查室。
對推諉扯皮、敷衍拖延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提請市政府同意後進行通報批評並納入年終考核。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紀委監委等部門,按照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等進行追究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常務會議決定過程中發現新的情況需要重議的,報經市長同意後,可在常務會議上重議。
  第三十三條 主辦部門和相關單位發現常務會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對意見建議進行記錄並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經市政府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則第三十三條出現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市政府市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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