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了規範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效率和議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07年4月23日
規則全文
(2007年4月23日清遠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五章質詢
第六章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七章發言和表決
第八章公布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是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依法履行職責,充分反映民意,密切聯繫民眾,並接受其監督。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重大事項、決定問題,應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決議,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第二章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新聞媒介進行報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經批准可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但根據會議議程安排,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別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請假。在會議進行期間,因特殊原因要請假的,應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和擬提交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並把會議有關文書材料分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後,應當作好參加會議的必要準備。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邀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負責人,市轄各縣、區和代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的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邀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我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我市居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匯報時,可以採取分組審議或者聯組審議的形式。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工作報告時,應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分別簽到。
第十七條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進展情況,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暫時中止、提前結束或者延長會議時間。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由工作人員作記錄,根據需要會後整理出會議紀要。
在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需要查閱或者修正其發言的,可向記錄人員提出。
第十九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辦事機構整理,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秘書長簽閱後,交有關機構或部門研究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並告知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可先由有關機關及有關部門就議案涉及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後,交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審議,提出初審報告,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辦事機構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五條提出議案的時間,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天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議案或專項工作報告等材料,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和人員,應按要求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十天提供有關材料;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辦事機構,要為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提議案人應按要求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八條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案,提請機關應當在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簽署的書面報告、《幹部任免呈報表》、擬任命人員考察材料或者擬免職人員的免職理由,由提請機關的正職領導人到會提請任免。正職領導人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委託副職領導人到會提請任免。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撤職案,提請機關或提案人應當書面說明擬撤銷職務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請撤銷職務的人員有權到會提出申辯意見或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進行初審工作,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初審報告。
第三十一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說明後,可以在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也可以初步審議後,對如果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並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暫不付表決,待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在下一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再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應及時通知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實施,同時上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如果其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不在當次會議表決,交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辦事機構或提議案人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四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或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議案、政府規章,可以提出審議意見或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對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或作出決議、決定並在實施過程中的議案、政府規章,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該議案、規章實施情況的報告。
第四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有關專項報告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到會作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工作報告,主任會議或主任會議授權常務委員會的辦公室和有關辦事機構,進行事前的專題調查研究,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以委託主任會議對工作報告進行審議,並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議情況。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八月審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八月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組織進行的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不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的,主任會議應向常務委員會說明,並把執法檢查中提出的建議、意見形成書面材料交有關機關和部門研究處理。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提出的建議、意見,改進執法工作,並在六個月內將改進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質詢
第四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及部門答覆。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第四十五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的質詢案,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按要求到會答覆;以書面答覆的質詢案,由受質詢機關正職領導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必要的時候,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四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四十七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調查委員會有權調閱有關的證據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所涉及的部門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五十條調查結束後,調查委員會應當作出調查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後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一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簡明扼要。發言時間,第一次發言,應不超過15分鐘;對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言,應不超過10分鐘。事前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但延長時間不能超過10分鐘。
第五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和人事任免案,採用無記名方式或其他方式;表決撤職案以及其他不適宜用其他表決方式的,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可以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第五十五條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八章公布
第五十六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二十日內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決定、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任職、免職或者撤職,以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為準,由常務委員會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並以正式檔案通知提請機關。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則在執行中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修改權屬於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本規則自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清遠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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