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保證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會議正常進行,提高議事效率,使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17年2月23日
規則全文
2017年2月23日資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集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應當根據議程需要安排必要的會議時間,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提高審議質量。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在舉行會議二十日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將開會日期、地點、建議會議審議的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並在舉行會議七日前將列入議程的法規草案文本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邀請市政協相關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可邀請部分鄉(鎮)人大主席團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以及在資陽的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的召開由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決定。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一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代常務委員會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三條 提出議案的機關和提案人,應當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以前送達常務委員會,並書面介紹被任免人員的有關情況及任免理由。在常務委員會審議任免案期間,提請任免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由其委託的有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提請任命人員應在常務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作擬任職承諾。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主任會議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補選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的候選人,有關機關應當提供候選人的情況。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被提出罷免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務委員會審議該議案的會議,提出申訴或者書面申訴意見。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先由全體會議聽取提案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關於議案的說明,再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也可進行審議。根據議題需要,可舉行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修改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法制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決稿。
第十九條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章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專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也可以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具體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負責。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五日內提出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未作修改的,應當說明理由。
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八條專項工作報告應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確因工作原因不能簽署和報告的,由分管領導簽署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以上報告人均無法到會報告的,議題列入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與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有關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同意後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負責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和決議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進行評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評議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在七日內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交報告機關及時辦理。報告機關應當根據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在一個月內將整改方案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並在評議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評議情況可以對專項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經測評,滿意和基本滿意人數未超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再次報告。
第五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計畫、預算的執
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本級財政決算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財政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徵求意見。
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對財政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餘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財政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程式按監督法規定辦理。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條常務委員會圍繞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開展專題詢問。
第四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二條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三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第四十四條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七章發言、表決和決議的公布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 準備審議意見,確保發言質量。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二十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二十分鐘,對同一個問題的第二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第四十六條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七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八條任免案逐人表決,也可以根據情況合併表決。
第四十九條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取無記名方式。特殊情況時可採取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公告,應及時在《資陽日報》、資陽人大網站和《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按規定及時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批准後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任免決定,由常務委員會向提請機關發任免通知,對被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並舉行憲法宣誓儀式。
第五十二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由常務委員會會負責解釋。2012年4月24日資陽市第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