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法律所制定的議事規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於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2015年12月4日 
  • 實施時間:2016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背景,規則全文,

制定背景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保障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規則全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依法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審查和批准決算、調整預算,聽取和審議各項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討論、決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準備、召開以及會議期間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則。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的活動,法律和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不斷提高履職水平。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在每個單月的下旬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可以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實際工作需要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會期、會議建議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並分送會議有關資料。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前,應當閱讀會議有關資料,圍繞會議議題,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圍繞常務委員會會議擬審議的議題,在會前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開展視察、調研,了解有關情況。視察、調研形成的報告可以書面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應當簡明扼要,符合會議檔案規範要求。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可以安排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有關報告,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分組會議對議案草案、決議決定草案或者有關報告進行審議。聯組會議聽取分組會議審議時各組提出的審議意見,對議案草案、決議決定草案或者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由主任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分組會議的召集人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主任會議確定。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
(三)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受邀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五)主任會議認為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列席會議人員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會議或者不能出席、列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列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三條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實行通報制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缺席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列席人員的缺席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通報其派出部門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公民可以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建議議程,決定是否設定公民旁聽席以及設定旁聽席的會議範圍、旁聽公民人數。決定設定公民旁聽席的,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決定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當年九月前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涉及立法項目的議案,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代擬議案草案。
第十八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五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提出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到會作說明,回答詢問。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或者主任會議委託的其他人員到會作說明。省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作說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一人在會上作說明。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議題時,相關單位應當安排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處室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審議的議題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詢問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提出,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專題詢問的議題可以結合審議有關報告的內容確定。
開展專題詢問,應當按照主任會議確定的實施方案,在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進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以及開展專題詢問的發言,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整理並形成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徵求省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意見後,經秘書長簽發,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轉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質詢案的提出和答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的發言應當緊扣審議的議題,力求簡明扼要,可以提供書面發言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會議工作人員記錄,經發言人審核簽字後,編印會議簡報。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任免案實行逐人表決,需要合併表決的,按照常務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表決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除法律規定採用投票方式的外,採用按電子表決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自通過之日起七日內在《湖南日報》等本省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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