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程式的規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程式的規定

1998年5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程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5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5月30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完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的程式,發揮專門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的職能作用,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的程式,適用本規定;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的程式,適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在確定本委員會工作計畫要點時,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關於制定地方立法計畫的安排,向常務委員會報送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的計畫,由常務委員會法規工作委員會匯總提出地方立法計畫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立法計畫。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項目列入常務委員會立法計畫後,該專門委員會應當負責該項地方性法規議案的起草工作。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有關人員承擔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承擔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六條 起草法規草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法規草案內容必須符合本省實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對其提出的法規草案的意見。
法規草案內容涉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能的,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書面意見。
法規草案內容涉及省人大其他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職能的,應當徵求上述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應當經本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由主任委員簽署,並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提出。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其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前,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該項地方性法規議案的起草情況;法規草案內容涉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能的,應當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該項法規草案的書面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常務委員會法規工作委員會應當為主任會議聽取地方性法規議案起草情況的匯報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法規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五日前將地方性法規議案寄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其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該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該項法規草案的說明。
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項法規的目的、意義、依據和法規的主要內容,以及對重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規草案的審議、修改,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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