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議案試行辦法

1983年4月25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議案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3年04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4月25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五人以上,可以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四)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審議或者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
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付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五)提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提案人在表決前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六)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付表決時以全體代表或者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七)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認為不應列為議案的其他事項,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研究處理。
(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也可以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由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分別轉交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真研究辦理。承辦單位要在收到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半年內將處理結果答覆代表,並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綜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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