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決議

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決議,是會議決議通過的檔案。

(1983年5月4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有關條款的精神和湖南省的實際情況,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四個專門委員會,即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二、各專門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三、各專門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民族委員會還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州、自治縣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
四、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專家若干人為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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