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的機構。

分別由從全國人大代表中選舉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並不獨立行使職權,也不對外發布指示或者決定,而是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工作。其任期同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根據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十屆全國人大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有:①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②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③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並提出報告;④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⑤對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除上述各專門委員會共同的工作任務之外,民族委員會還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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