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荊門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1992年2月21日
  • 修訂時間:1998年6月18日
  • 再次修訂:2007年4月24日
議事規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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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21日荊門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18日荊門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訂,2007年4月24日荊門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再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議事行為,提高議事效率,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面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貫徹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保證憲法和法律法規在本市的實施,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三條 常委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時,必須貫徹執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
第八條 常委會辦公室一般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會議的日期和建議議程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公室和工作委員會等辦事機構,要圍繞會議議題做好調查研究,寫出調查材料,提供有關資料,供會議參閱。
第九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工作委員會的副主任,常委會辦公室、研究室、信訪室的負責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四)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
(五)部分省、市人大代表;
(六)主任會議決定的其他人員。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列席會議的人員接到開會的通知後,應當積極做好準備,按時出席或者列席會議。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者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並得到批准。會議中途不得隨意退會。
第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通過後的議程和日程如需改變,由全體會議議定。
第十二條 常委會除舉行全體會議外,可以根據情況分組進行。各組的召集人由常委會委員輪流擔任。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本行政區域的下列事項應當提請常委會審議和決定:
(一)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
(四)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及決算;
(五)政治、經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人口與計畫生育及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項;
(七)民族、宗教、民政、僑務、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項;
(八)城市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
(九)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
(十)人事任免和依法決定撤銷職務的事項;
(十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十二)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三)是否許可逮捕或者刑事審判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許可對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為是現行犯依法必須逮捕而又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可以先由主任會議許可,再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確認;
(十四)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五)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決定的事項;
(十七)常委會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由提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提案人簽名,併到會作說明。
第十五條 提案單位和提案人應於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擬提請該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及有關資料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提出任免案的機關或提案人必須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及任免理由。必要時,有關的負責人應到會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 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經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不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應當向提案者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並進行審議,也可以分組進行審議。
在審議議案的時候,提案單位的負責人或提案人可以作補充說明。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會議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時,如遇有疑難問題,難以審議決定的,經主任或主任會議提出,常委會多數人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主任會議或專門委員會審議之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任會議必須在大會召開的一個月以前提出決定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委會審議。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常委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在調查中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預算計畫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機構向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工作報告和有關的資料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委會。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工作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經市長或者副市長簽署,由市長、副市長到會作報告,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分別經院長、檢察長簽署,由院長、檢察長或其委託的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後,分組進行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轉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答覆。對重大問題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可以整理“常委會審議意見”,交有關機關辦理,承辦機關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將辦理結果報告常委會。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五章 質詢、罷免和撤職
第二十五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覆。
第二十七條 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根據主任會議決定的形式和時限,在常委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對質詢案進行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受質詢機關不能答覆的,經會議主持人提出,常委會多數人同意,可以委託主任會議和專門委員會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主任會議和專門委員會聽取答覆的,應當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案的,提質詢案的人員可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主任會議決定不作為質詢案的,可改作詢問,或作為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辦理。承辦單位應將辦理結果答覆提質詢案的人員,並報常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的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市的省人大代表的罷免案和對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第三十一條 罷免案和撤職案應當寫明罷免或者撤職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或者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申辯意見。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罷免案和撤職案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組成人員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積極發言,認真審議。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採取舉手方式表決,人事任免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的報告、審議的議案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在《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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