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4年5月21日南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24日經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2013年05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5月24日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日期,由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
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委會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六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五個工作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建議議程,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會議舉行的三個工作日前,將會議有關材料送交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列席人員。
臨時召開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第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常委會分組會議名單和各組召集人名單由常委會辦事機構擬訂,報主任會議審定。分組會議召集人由常委會委員輪流擔任。
常委會聯組會議由常委會主任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主持。聯組會議發言人員由各組推定。
第九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下列人員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列席常委會:
(一)市轄各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二)有關部門負責人;
(三)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選出的自治區人大代表;
(四)其他人員。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秘書長報告並經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會議的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五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提案人以及受主任會議委託擬定議案草案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有關資料送交常委會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作說明,或者由主任會議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說明。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作報告的,可以委託其他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該專門委員會負責人作說明。
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一人作說明。
第十七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的說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以及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按照《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規定》辦理。
審議地方性法規議案,按照《南寧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辦理。
審議人事任免案,按照《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擬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調查,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提議案的機關、提案人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議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須用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對審議的議案,認為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和其他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向常委會作報告。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作報告的,應當向常委會秘書長書面報告並經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會議的副主任批准,方可委託其他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代表視察,應當提出執法檢查、視察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各項報告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有關專門委員會整理形成審議意見書,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的三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或者落實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測評結果應當分別通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被評定為不滿意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整改,並在三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書面向常委會報告。
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派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就某一專題開展詢問。
專題詢問的事項,應當是事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全市重大決策的執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等方面的問題。
專題詢問的事項由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匯總整理後轉交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建議,提交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負責專題詢問具體工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在專題詢問進行前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專題詢問安排在常委會聯組會議上進行。
專題詢問由常委會主任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三十四條 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專題詢問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常委會組成人員詢問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整理形成意見書,交被詢問機關整改落實。被詢問機關應當在收到意見書後三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向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專題詢問的內容和整改落實情況,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分別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發言,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
列席人員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
第三十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發表意見,一般不超過十分鐘;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發言超過規定時限或者與議題無關的,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表決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採用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表決。也可以採用舉手表決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四十條 常委會會議表決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由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原則通過的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可以授權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作個別文字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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