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12年6月4日
規則全文
2012年6月4日南充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主任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經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人,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市級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與主任會議議題有關的會議。
第三條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主任會議。
主任會議一般一個月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
第四條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參會的,須應經會議主持人批准。
第五條主任會議的議題由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提出,由辦公室匯集、秘書長審核後提交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
主任會議議題應在會議舉行兩日前告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主任會議除外)。主任會議議題一經確定,無特殊情況,各議題報送單位不能隨意撤換或者臨時增加議題。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要集體研究確定,並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送。
第六條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依法辦事,堅持集體負責的原則。
需要表決的事項,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討論決定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有關事項。
討論召開市人代會的有關檔案和事項,擬定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決定常委會會議的日程安排和其他事項。
討論決定以常委會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開展的重大活動的方案。
(二)提出和研究處理相關議案。
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辦理意見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對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所提議案,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委會提出的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檢查督促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工作。
(三)提出和研究處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提出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任免的人選。
聽取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有關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建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在市人代會閉會期間提出撤職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聽取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決定提請常委會審查。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罷免個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議案。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決定許可有關機關對市人大代表實行逮捕、進行刑事審判以及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四)決定和組織實施有關監督事項。
決定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討論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專項工作報告。
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聽取各專門委員會關於“一府兩院”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督辦情況的報告。
討論常委會關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決議或決定草案。
對市人民政府決算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通過執法檢查方案,組織協調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討論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
審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評議方案,組織實施評議工作。
處理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重要日常工作;聽取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報告。
討論、決定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視察檢查或重大調查研究活動,聽取視察、檢查、調查結果的匯報,並決定是否向常委會會議報告。
常委會會議期間,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委會書面提出的質詢案,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對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人選。
(五)聽取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況的匯報,領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和辦事工作機構的工作。
(六)研究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重大問題。
(七)審定市本級和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工作方案。
(八)辦理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事項。
(九)討論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需要答覆的重要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討論常委會機關建設的事項。
(十一)處理常委會授權事項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條主任會議的檔案由提出議題的專門委員會和辦事工作機構準備。
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的,由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簽發;需要發布新聞的,由秘書長負責簽署發布。
第九條主任會議確定專人記錄,整理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條主任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承辦。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十一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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