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論證工作辦法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論證工作辦法

為了規範本市立法論證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論證工作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10月13日
辦法全文
2016年10月13日南充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百零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立法論證,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式,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專業性問題進行論述並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根據立法活動的階段性特點,立法論證可以分為立項論證、起草論證和審議論證。
第四條立法項目在立法許可權、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較大爭議,在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前,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進行立項論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地方性法規草案在起草階段,涉及專業技術問題,需要提供解決的科學依據和方案,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起草論證。
第六條已經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沒有進行起草論證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可以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修改稿爭議較大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論證。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可以針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社會公眾反映意見較為集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論證。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修改地方性法規草案的過程中,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簡報記錄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可以有針對性地組織論證。
第七條立法論證一般採用論證會的形式。根據立法工作的需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行論證會。
論證會設主持人一名,由論證機構相關負責人擔任。聯合舉行論證會的,主持人由各論證機構協商確定。
第八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進行立法論證。
第九條論證會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論證會舉辦單位負責人;
(二)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
(三)相關領域的實務工作者;
(四)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人和人大代表;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
(六)其他相關單位人員。
第十條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十日前確定論證會議題和參加人員。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七日前將論證會議題、時間、地點、參加論證會的具體要求及相關材料送交參會人員。
第十一條論證會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論證會開始,介紹論證會參加人員、論證議題和會議議程,說明論證會的目的和論證重點;
(二)有關單位負責人對相關問題和情況予以說明;
(三)論證會參加人員圍繞論證會議題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對論證會進行總結。
第十二條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記錄論證會的有關情況,形成會議紀要,製作立法論證報告。論證報告作為地方性法規立項、起草和審議的參考資料,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契約約定向受委託的專家、學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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