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經1989年6月6日自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主任會議通過,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第4次修正。該《規則》共13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1989年6月6日
  • 修訂時間:2014年8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26日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1989年6月6日自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主任會議通過;2009年3月4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主任會議第1次修訂;2012年4月23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主任會議第2次修正;2014年7月24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主任會議第3次修正;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第4次修正)
第一條 為開好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處理好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三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堅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時間原則上在中旬召開。必要時可推遲或臨時召開。主任會議日期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提出建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
第五條 主任會議議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綜合,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審閱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提請主任會議研究的議題,需經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定簽字後報送。
第六條 主任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才能舉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須請假並批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請假,列席人員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第七條 召開主任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顧問、副秘書長、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駐會副主任委員及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和駐會專職委員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市人民政府聯繫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議題的主要承辦單位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分管相關工作的副市長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提出建議,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審定。
第八條 主任會議的檔案材料由提出議題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準備。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主任會議舉行會議的3日前,將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和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視察調查報告、相關參閱資料送發給參會人員。
第九條 主任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日程安排(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二)討論決定以市人大常委會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開展的重大活動方案。
(三)討論、決定以主任會議名義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四)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辦理意見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五)討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六)討論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七)聽取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跟蹤督辦市人大議案和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八)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機關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決定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暫不交付表決以及如何處理的意見。
(十)討論、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的相關事項。
(十一)討論、決定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相關事項。
(十二)提出和研究處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提出由主任會議提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任免的人選。
聽取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有關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建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可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聽取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罷免個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議案。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決定許可有關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逮捕、進行刑事審判以及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三)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以及貫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只作意見建議轉辦,辦理回復按意見建議處理辦法處理。
(十四)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確定具體實施方案。
(十五)聽取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安排和視察、調查、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工作情況的匯報。
(十六)討論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草案、工作報告、工作要點草案、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
(十七)討論、決定評議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重大事項。
(十八)討論、決定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籌備工作的重要事項。
(十九)討論市、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重要事項。
(二十)討論、決定市人大機關建設的重大事項。
(二十一)聽取有關會議精神的傳達或匯報。
(二十二)處理市人大常委會授權的事項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交辦的重大事項。
(二十三)處理市人大常委會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條 主任會議指定專人作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並整理存檔。主任會議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簽發。
對主任會議討論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在三至六個月內對意見建議研究處理情況予以反饋。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協調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催辦和檢查落實;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按職責範圍,對意見建議辦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向分管的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報告落實情況。重大事項的辦理情況,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事項如屬於《保密法》規定的保密內容的,出、列席會議人員必須保密。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