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督辦辦法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督辦辦法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督辦辦法》經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共15條,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20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的《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檢查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督辦辦法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8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26日
檔案內容,辦法,

檔案內容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督辦辦法》經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辦法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督辦辦法
(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及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監督,增強監督實效,確保市人大及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有效行使和監督事項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跟蹤督辦的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人大及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議案辦理情況;
(三)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落實情況;
(四)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
(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要求督辦的意見、建議和決定事項;
(六)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和市人大常委會轉辦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辦理落實情況;
(七)其它需要跟蹤督辦的事項。
第三條 跟蹤督辦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集體行權、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列跟蹤督辦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公文形式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或者研究處理。
第五條 跟蹤督辦分工:
(一)跟蹤督辦工作由主任會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組織進行;
(二)綜合性的跟蹤督辦事項和涉及兩個以上(含兩個)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督辦,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參與;
(三)單一性的跟蹤督辦事項按照歸口負責的原則,由歸口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督辦。
第六條議案、建議和審議意見的督辦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督辦,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負責。承辦議案的機關或部門應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將議案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對議案辦理情況進行書面報告和表決,表決未獲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的,責成報告機關重新辦理,並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書面報告和表決,再次表決仍未獲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的,按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按照《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實施;
(三)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督辦,按照《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審議意見的規定》實施。
第七條 跟蹤督辦的方式包括:電話督辦、發函督辦、視察檢查、專題調查、聽取專項工作情況匯報等,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綜合運用其他法定監督形式進行跟蹤督辦。
第八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在交辦一個月後進行跟蹤督辦,了解進展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第九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對跟蹤督辦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應及時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有關機關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後,結合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提供的督辦情況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進行表決,表決一般採用電子表決方式,表決結果當場公布。
表決未獲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成報告機關重新研究處理,並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和表決,再次表決仍未獲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按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及責任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的時限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的;
(二)不接受督辦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
(四)不執行市人大及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
(五)其他妨礙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有第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情況的單位或者個人,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三)責成有關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機關及其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作出書面檢查;
(五)責成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決定撤銷職務;
(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交辦意見失當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複議意見,陳述理由,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認真複審,作出決定,給予回復。但在市人大常委會沒有變更或撤銷之前,應予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20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檢查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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