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
  • 頒布時間:2013年12月09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1月01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監督工作實效,保證法律、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整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多部法律、法規規範同一事項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實施情況一併進行檢查。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實施、集體行權、科學合理、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組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本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執法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協助。
第二章 計畫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建議,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匯總整理後,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四)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該項調查研究工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應當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以書面報告的方式提出。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規定的各類執法檢查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匯總,擬訂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畫草案。執法檢查計畫草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和組織實施責任主體等內容。
第八條 執法檢查計畫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由主任會議一併審議、決定。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可以適當調整執法檢查計畫。
第九條 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或者調整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通報市人大代表,並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執法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實施
第十條 執法檢查組成員,從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中確定,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和市民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方案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本條例的相關規定和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擬訂,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
執法檢查方案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開始檢查之日起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接受執法檢查的機關或者部門。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由執法檢查組根據執法檢查方案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組可以分成若干小組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匯報下列情況,並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三)改進行政執法、司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四)完善有關立法的建議;
(五)執法檢查方案要求匯報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組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執法檢查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轉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收到信訪材料的,應當轉交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在執法檢查結束後十五日內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執法檢查的基本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
(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中的主要問題和原因分析;
(四)改進行政執法或者司法工作的建議;
(五)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建議;
(六)執法檢查組認為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委託區(市)縣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法律、法規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受委託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章 審議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組長可以委託副組長報告,執法檢查組其他成員應當出席或者列席當次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同一年度內,市人大常委會既採取執法檢查又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方式,對同一事項實施監督的,應當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列入同一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先由有關機關報告專項工作情況,再由執法檢查組報告檢查情況,常委會會議一併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在常委會會議閉會後七日內整理完畢。
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審議意見書,連同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交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書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審議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說明研究處理的方案、過程、內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事先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以及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對該報告提出的意見,由主任會議一併決定,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執法檢查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決定。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決議、決定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者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機關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答覆。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特別重大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執法情況跟蹤檢查:
(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已經採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對整改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的;
(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問題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
執法情況跟蹤檢查由市人大常委會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實施,並報告跟蹤檢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 下列檔案材料,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一)執法檢查報告;
(二)審議意見書以及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三)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成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或者未按規定期限提交審議意見書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
(二)未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報告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干擾執法檢查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責成責任機關及其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責成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受上級人大常委會委託,對相關法律、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四章的規定執行,上級人大常委會另有不同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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