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審議意見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審議意見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審議意見的規定》經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該《規定》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審議意見的規定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8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26日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審議意見的規定
(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審議意見處理工作,規範工作程式,增強工作實效,充分發揮審議意見在監督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議意見是指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時,綜合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的交付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的工作意見。
第三條 審議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某方面工作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要求達到的目標;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期限及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四條 審議意見應當突出重點、簡明扼要,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五條 審議意見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後五個工作日內匯總整理完成,報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分管副主任審核,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發。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審議意見書籤發後兩個工作日內發文,將已審簽的審議意見書以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檔案的形式交付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第七條 有關機關對交辦的審議意見書,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在審議意見書規定的時限內,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徵求意見。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五個工作日內將修改意見反饋給報告機關。報告機關修改完善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將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因情況變化或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落實的,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審查後,提交主任會議批准。
第八條 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的程式、措施、結果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負責審議意見處理落實情況的跟蹤督辦,並形成跟蹤督辦情況報告。督辦可以採取跟蹤檢查或組織市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有關機關應當如實匯報工作,提供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和跟蹤督辦情況報告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並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七日前,以適當方式送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的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人、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有關機關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後,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進行表決,表決一般採用電子表決方式,表決結果當場公布。
表決未獲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成報告機關重新研究處理,並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和表決。再次表決仍不過半的,按《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跟蹤督辦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審議意見書及有關機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編入《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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