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查研究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查研究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查研究的規定》經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該《規定》共10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查研究的規定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10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28日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查研究的規定
(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調查研究工作,促進調研成果利用,提高監督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調研課題應圍繞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全市發展改革重大事項和階段性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選題。主要根據下列途徑確定:
(一)市委年度工作要點、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決議決定和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需要調查研究的課題;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它問題。
第三條 調研課題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每年年初就工作範圍內涉及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或人民民眾集中關注領域的重大事項確立不少於1個課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匯總,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並分解落實到具體承辦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調研活動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牽頭協調,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擬定調研方案,確定調研重點,組成調研組,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協調審核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審定。調研組成員從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邀請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也可以採取市、區(縣)人大常委會聯動調研方式進行。
第六條 調研過程中,調研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通過聽取匯報、座談走訪、實地察看、問卷調查、暗訪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掌握真實情況。
第七條 調研結束後,調研組應當對掌握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加強分析研究,學習借鑑外地的經驗做法,形成調研報告,重點反映現實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產生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調研報告形成後,調研組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匯報。根據分管副主任意見,通過下列途徑,促進調研成果利用:
(一)對調研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聽取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或專題視察等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二)對調研中發現的民眾普遍關注的重點和熱點問題,提出開展專題詢問的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三)對市人大代表、人民民眾集中反映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提煉整理,以代表建議的形式,按照《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規定,轉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四)對涉及全局性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由調研組提出處理的建議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審簽,作為專項建議送市委、政府;
(五)形成調研論文,向全國、省市人大報刊雜誌、自貢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等投稿交流。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定期聽取調研任務完成情況的匯報。
未能如期完成的,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到會說明情況,並切實採取措施,確保調研任務完成。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完成的年度調研成果,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編印成冊,在來年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上傳送市人大代表。
第十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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