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授予自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授予自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授予自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經2014年4月25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該《規定》共11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在以下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授予“自貢市榮譽市民”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授予自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4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25日
檔案內容,規定,

檔案內容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授予自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經2014年4月25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授予自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
(2014年4月25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表彰和鼓勵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往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在以下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授予“自貢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推進自主創新、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方面;
(二)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環境保護與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方面;
(三)在社會管理、資助我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發展、安全生產、建設和諧社會方面;
(四)在直接投資、引進外資、開拓國際市場、促進經貿活動方面;
(五)在引進高層次專業人才、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和培訓專業人才方面;
(六)在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方面;
(七)在促進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等方面;
(八)在其他方面。
前款所列條件需要具體化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規定推薦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推薦、申報、審核等程式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市人民政府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有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頒發榮譽市民證書或委託副市長頒發榮譽市民證書。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榮譽市民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諮詢等活動,向榮譽市民通報自貢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建議、意見,以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處理涉及榮譽市民的案件之前,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條 榮譽市民發生有損於榮譽市民稱號行為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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