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是南京市2019年4月26日通過的條例。

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南京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決定: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廢止《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4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6月5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內容解讀,授予對象,授予程式,授予儀式,退出問題,政策解讀,條例廢止,

條例全文

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南京市榮譽市民的稱號授予、禮遇落實、服務保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應當注重實效、尊重當事人意願。
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有良好社會聲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建立和發展友好城市關係,提升本市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投資設立企業、建設項目,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事業方面貢獻突出的;
(五)在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五條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為榮譽市民人選。
推薦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徵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後,向下列部門提出申報:
(一)被推薦人是外國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務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僑務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台灣事務主管部門申報;
(四)其他市外人士,按照作出突出貢獻領域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報。
第六條受理部門收到推薦榮譽市民的申報後,應當進行審查,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榮譽市民人選建議名單後,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決定的,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對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舉行授予榮譽市民儀式,邀請榮譽市民本人參加,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
第十條 榮譽市民享有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南京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
(三)應邀參加本市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視察、座談、決策諮詢等活動;
(四)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資料;
(五)進出南京相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通關便利申請;
(六)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次免費體檢;
(七)獲贈本市遊園年卡;
(八)本市給予的其他禮遇。
第十一條 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繫,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榮譽市民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和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禮遇落實、服務保障等活動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條例。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4月26日審議通過。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授予範圍
為進一步展現包容、開放、海納百川的南京城市形象,充分調動國內外各界人士的積極性,激發他們參與南京投資建設和交流合作的熱情,條例突破了目前授予對象主要為外國人和香港澳門同胞的局限,將南京市榮譽市民的授予對象擴大到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其他非本市公民,以最大程度地拓展南京“朋友圈”,吸引更多傑出人士為南京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二、關於授予條件
榮譽市民是授予市外人士的最高榮譽,因此,必須要有較高的標準和條件。條例第四條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對象的條件作出規定,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對象應為在擴大南京對外交往和交流合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推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支持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事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
三、關於授予程式
為規範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程式,進一步增強法規可操作性,條例第五至八條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程式作了規定:一是由南京市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按市外人士的不同類型和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域,分別向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申報;二是由受理部門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三是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四是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作出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為了突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的莊重性、嚴肅性,同時也體現對榮譽市民的尊重和鼓勵,條例第九條明確由市政府舉行授予儀式,邀請榮譽市民本人參加,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四、關於榮譽市民的禮遇
給予榮譽市民禮遇,體現了對榮譽市民的尊重和人文關懷,條例第十條規定了享受的禮遇,包括:應邀列席市人代會和政協會議;應邀參加本市重大活動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視察;進出南京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提出通關便利的申請,協助做好通關工作等。
五、關於退出機制
為維護榮譽市民稱號的社會公信力,有必要建立榮譽市民退出機制。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市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對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也規定了相應工作程式。
六、關於經費保障
財政保障是開展榮譽市民工作的重要基礎。為確保條例相關內容的落實,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禮遇落實、服務保障等活動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外事委,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文旅廳、省外辦、省僑辦等單位和部分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5月7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更好地服務擴大開放的工作大局,提高城市影響力,提升省會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依法保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南京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條例規範了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範圍、條件和程式,以及榮譽市民的禮遇落實、服務保障等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內容解讀

授予對象

南京從1994年開展授予榮譽市民工作,授予對象主要集中在外國人。這次立法將南京市榮譽市民授予對象擴展為所有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對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國際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授予程式

為規範授予程式,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條例》第五至第八條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程式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推薦申報的主管部門。根據榮譽市民推薦人選的類別,明確不同的申報受理部門。《條例》第五條規定:被推薦人是外國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務主管部門申報;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僑務主管部門申報;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台灣事務主管部門申報;其他市外人士,按照作出突出貢獻領域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報。
二是具體規定審查、審核、提起議案的工作流程。各受理部門收到推薦榮譽市民的申報後進行審查,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市政府審核後形成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
三是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程式。市人大常委會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授予儀式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是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契約胞和其他市外人士作出突出貢獻的肯定,他們的事跡得到了全體市民的認同,理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由市人民政府舉行莊嚴隆重神聖的授予儀式, 以此增強榮譽市民的榮譽感、自豪感。《條例》第九條對授予儀式作出了規定,“對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舉行投予榮譽市民儀式,邀請榮譽市民本人參加,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
關於享受禮遇。《條例》第十條設定了五個方面的禮遇:一是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南京市委員會的會議;二是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視察、座談、決策諮詢等,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資料;三是進出南京相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通關便利申請,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相關便利和服務;四是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次免費體檢,獲贈遊園年卡;五是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

退出問題

榮譽稱號的享有雖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限,但也並不意味著是終身享有,如果有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不宜再擁有榮譽市民的稱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榮譽市民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對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市人民政府也應當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和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都應當向會公告。

政策解讀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將於6月5日正式施行。這標誌著南京授予榮譽市民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時代。
"榮譽市民稱號是南京授予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的最高榮譽。”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外委主任於保華介紹,從1994年開始授予工作後,南京“榮譽市民”隊伍不斷壯大。截止目前,南京共授予了92人“南京市榮譽市民”稱號。他們中有國際友人,有專家人才,也有旅外鄉親,有的紮根南京,投資興業;有的充當橋樑,向外推介南京;有的熱心公益,致力扶貧濟困。
此前,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工作主要依據1994年市政府制定的《關於授予外國人“南京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若干規定》。“隨著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該規定已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和當前工作的需要。”於保華說,授予南京市民榮譽稱號是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內容之一,制定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南京榮譽市民授予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為了增強授榮工作的規範性和權威性,充分體現市人大常委會作為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主導地位,有必要制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地方性法規。”
“由市人大常委會立法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更加有利於增強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者的獲得感、榮譽感和自豪感,更加有利於體現出‘南京市榮譽市民’是南京市授予市外人士的最高榮譽稱號,更加有利於榮譽市民稱號獲得者能夠得到社會廣泛的尊重,同時激勵更多市外人士為南京市的發展獻計獻策,關心和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於保華介紹。
“這次立法將南京市榮譽市民授予對象擴展為所有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對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國際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姚正陸介紹,《條例》在具體規定上體現了南京地方特色。比如,在授予對象上展現了南京開放的城市形象;在授予條件上體現了南京的城市定位、未來發展方向;在給予的禮遇待遇上注重精神激勵,突出人文關懷,體現了南京“博愛之都”的情懷。另外,榮譽市民授予的程式規定嚴謹、簡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姚正陸介紹,從1994年開始南京開展授予榮譽市民工作,授予對象主要集中在外國人。“此次將南京市榮譽市民授予對象進一步擴展正是順應時代發展、廣泛邀請國際國內人士‘聚心、聚智、聚力’、共同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的需要。”
授予條件也有不小變化。據了解,過去授予榮譽市稱號的條件,更多考量的是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貢獻。《條例》第四條規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情形為促進南京對外交流與合作、經濟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條例》明確,獲得“榮譽市民”稱號後,“榮譽市民”可享受五個方面的禮遇。
一是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南京市委員會的會議;二是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視察、座談、決策諮詢等,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資料;三是進出南京相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通關便利申請,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相關便利和服務;四是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次免費體檢,獲贈遊園年卡;五是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
另外,為規範授予程式,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條例》第五至第八條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程式作了規定。包括明確了推薦申報的主管部門,具體規定審查、審核、提起議案的工作流程,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程式等。《條例》還明確,對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舉行授予榮譽市民儀式。

條例廢止

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南京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決定: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廢止《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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