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榮譽市民條例

《台州市榮譽市民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榮譽市民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褒獎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榮譽市民的稱號授予、服務保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在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推薦授予台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對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提升國際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促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科學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招商引資、投資創業、拓展國內外市場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引進高新技術、高層次人才、高端科創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社會公益事業、慈善事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中事跡特別突出的;
  (八)在宣傳台州、提高台州知名度和美譽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部署開展榮譽市民評選工作,審核榮譽市民推薦和擬撤銷名單,協調涉及榮譽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項。
  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的組成部門和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日常事務以及榮譽市民的聯絡、服務、宣傳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榮譽市民稱號一般每三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據需要適時授予。
第六條  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單位推薦,在徵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後,向下列部門申報:
  (一)被推薦人是港澳同胞、外國人的,向市外事(港澳)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台灣事務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僑務主管部門申報;
  (四)被推薦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域,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報。
第七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申報,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經聯席會議審核後,提交市人民政府確定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後,應當在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對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儀式,並頒發證書、證章。
  證書、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十一條  榮譽市民享有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台州市委員會等重要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進出台州客運口岸出入境時,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單位的申請依法給予通關便利;
  (四)榮譽市民子女在本市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保障;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次免費體檢,並享受就醫優先服務;
  (六)享受本市高層次人才政務服務、旅遊服務、運動服務等相關禮遇;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禮遇。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及時向榮譽市民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
  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做好榮譽市民服務保障等相關工作,通過走訪慰問、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與榮譽市民保持經常性的聯繫。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報導。
  市人民政府通過設立榮譽市民榮譽牆等載體,展示榮譽市民的主要事跡。
第十四條  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禮遇落實、宣傳報導、服務保障等活動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榮譽市民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是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撤銷或者終止的除外。
  榮譽市民應當珍視並保持榮譽,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維護榮譽市民稱號的聲譽。 
  榮譽市民應當關心、宣傳和支持台州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六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保留榮譽市民稱號的。
  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或者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外國友好城市行政首長、議會議長以及國際知名人士等來本市訪問,需要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不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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