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榮譽市民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溫州市榮譽市民授予及相關工作,根據《溫州市榮譽市民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授予、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等相關工作的協調、組織和實施。
第三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享有良好聲譽,具備《溫州市榮譽市民條例》第三條所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華僑以及其他不具有溫州戶籍的市外人士,可以推薦授予溫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四條 榮譽市民稱號一般每兩年授予一次。因重大事件、重大活動、重大貢獻等特殊情況,有必要及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根據需要適時授予。
第五條 授予榮譽市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全市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經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填寫《溫州市榮譽市民推薦書》(附後),向市有關部門推薦榮譽市民人選。
推薦對象屬外國人、香港同胞、澳門同胞的,向市外辦申報;屬華僑的,向市僑辦申報;屬台灣同胞的,向市台辦申報;屬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域,向市有關部門申報。
(二)初審:市有關部門對推薦的榮譽市民人選進行審查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對初審意見和推薦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確定擬提交市榮譽市民評審委員會評審名單。
(三)評審:市榮譽市民評審委員會對初審意見和推薦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定後,評出擬授予榮譽市民人員名單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審議:擬授予榮譽市民人員名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示後,依照程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
(五)授予稱號:市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意見,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向被授予“溫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第六條 市榮譽市民評審委員會,由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市外辦、市僑辦、市台辦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承擔,工作經費列入市政府辦公室年度部門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證書上用中英文印製“為表彰×××對溫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的貢獻,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提議,經溫州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決定,特授予‘溫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字樣。
第八條 市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切實保障榮譽市民享有下列禮遇,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一)應邀列席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溫州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
(二)應邀參加世界溫州人大會等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獲贈《溫州年鑑》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資料;
(四)在溫州客運口岸出入境時,主管部門接受榮譽市民本人或有關單位的申請,依法給予通關的便利;
(五)在溫州市區域內乘坐飛機、高鐵、動車時,機場、動車站為榮譽市民開放便捷通道;
(六)榮譽市民可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年一次免費的健康檢查,在本市醫院享受就醫便捷服務;
(七)對需要在溫就學的榮譽市民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讀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
(八)榮譽市民可免費進入本市範圍內公辦的公園、景點、博物館以及體育健身等公共場所;
(九)本市規定的其他禮遇。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以多種形式向榮譽市民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設立榮譽市民榮譽簿等載體,記載、展示榮譽市民及其事跡。
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通過報紙、電台、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對榮譽市民事跡進行宣傳報導。
第十一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審單位或相關單位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意見,由市榮譽市民評審委員會組織審查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撤銷,並予以公告:
(一)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並已生效的;
(三)有侮辱、詆毀我國、我省、我市聲譽或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
第十二條 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政府及時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 對到訪本市的外國友好城市行政首長、議會議長以及國際知名人士等需要及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合併、縮減有關推薦、初審、評審等程式環節。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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