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榮譽市民條例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褒獎在本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對外交流合作、提升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溫州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榮譽市民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榮譽市民的稱號授予、服務保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享有良好聲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華僑以及其他不具有溫州戶籍的市外人士,可以推薦授予溫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開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關係、提升國際化水平和提高知名度、美譽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制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保護生態環境和開發、利用資源等方面提出重要意見建議或者提供重要信息,產生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引進高新技術、先進設備、高層次人才等方面對創新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本市招商引資、投資創業、拓展國內外市場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發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事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本市公益事業、慈善事業、志願服務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在本市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事跡特別突出的;
(七)在維護海外本市市民和機構的生命財產安全、合法權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榮譽市民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一般每兩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據需要適時授予。
第五條 全市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被推薦人本人同意,按照其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域,向市有關部門推薦榮譽市民人選。
市有關部門對推薦的榮譽市民人選進行審查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市人民政府組織全面評審,審核確定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後,應當在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對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並作出相應決定。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儀式,並頒發證書、證章。
證書、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九條 榮譽市民享有下列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
(二)在溫州客運口岸出入境時,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單位的申請依法給予通關的便利;
(三)在醫療保障、子女教育、公共服務等方面享受本市規定的相關待遇;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禮遇。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向榮譽市民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榮譽市民榮譽簿等載體,記載、展示榮譽市民及其事跡。
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榮譽市民事跡進行宣傳報導。
第十二條 榮譽市民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撤銷或者終止的除外。
榮譽市民應當珍視並保持榮譽,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維護榮譽市民稱號的聲譽。
第十三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
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或者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對到訪本市的外國友好城市行政首長、議會議長以及國際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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