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寧畲族自治縣榮譽市民條例,於2021年3月19日由景寧畲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5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景寧畲族自治縣榮譽市民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15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褒獎對景寧畲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民族團結、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自治縣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縣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撤銷、服務保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及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享有良好聲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自治縣外人士,可以授予自治縣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促進自治縣對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關係,提升自治縣影響力、美譽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提出重要意見建議或者提供重要信息,產生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為自治縣招商引資、投資創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為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弘揚畲族優秀傳統文化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自治縣培養各類人才,引進高層次人才,推廣高新技術,對自治縣高質量綠色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發展自治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健康、體育和旅遊等社會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自治縣社會公益事業、慈善事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為預防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其他方面為自治縣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自治縣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也可以根據需要適時授予。
第六條 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自治縣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推薦,經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後,向下列部門申報:
(一)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自治縣台灣事務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是港澳同胞、華僑的,向自治縣僑務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是自治縣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域,向自治縣相關主管單位申報。
第七條 自治縣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申報,對相關單位推薦榮譽市民人選進行審查後,提出初審意見,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全面評審,審核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擬定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後,應當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關於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並作出相應決定。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儀式,頒發證書、證章,並贈送畲族服飾。
證書、證章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縣長簽署。
第十一條 榮譽市民稱號獲得者享有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二)應邀參加自治縣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在子女教育、醫療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參照自治縣規定的特殊人才、英模等有關待遇享受;
(四)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及時向榮譽市民通報本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榮譽市民事跡進行宣傳報導。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榮譽市民榮譽簿,記載榮譽市民及其事跡。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榮譽市民榮譽展示平台,集中展示宣傳榮譽市民事跡。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治縣榮譽市民參加社會活動,依法保障榮譽市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榮譽市民以本人及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自治縣創業投資。
鼓勵和支持榮譽市民參與自治縣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保護和弘揚活動。
鼓勵和支持榮譽市民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五條 榮譽市民稱號為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條例被撤銷或者終止的除外。
榮譽市民稱號獲得者應當珍視並保持榮譽,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維護榮譽市民稱號的聲譽。
第十六條 榮譽市民稱號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
榮譽市民稱號獲得者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撤銷、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授予自治縣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