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調查研究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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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調查研究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2月26日
菏澤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改進人大調研工作,提高調研實效,根據有關法律和中央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調查研究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的前提和基礎,是密切與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聯繫,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是加強幹部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調查研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履職、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
第四條調研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憲法法律為依據,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為目的,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能力、增強工作實效為主題。
第二章課題選定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年度調研課題,年初由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提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調研課題應重點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選定:
(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二)事關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三)人大工作前沿理論研究和工作實踐創新;
(四)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的各項議題和工作重點;
(五)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安排的其它調研任務。
第三章調研方式
第六條調研活動開展前應制定調研活動方案——包括調研目的、主要內容、人員組成、時間地點、方法步驟等。
第七條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成調研組。調研組成員以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人員為主,可邀請部分人大代表、人大工作研究會成員及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第八條調研組事前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掌握調研的方法、步驟及重點解決的問題,增強調研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九條“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調研,如實提供所需信息、資料,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條調研可採取座談暗訪、實地查看、問卷調查、抽樣調查、網路調查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約見相關當事人、調閱有關案卷資料。
第十一條調研應輕車簡從、提高效率。一般性工作調研,實地調研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天,所到縣區不超過3個;常委會重大課題調研的時間和範圍,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調研應深入紮實,不走形式,不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注重點面結合、好差結合,明察暗訪結合,全面準確了解真實情況。
第十三條實地調研結束後,調研組應對獲取的材料,進行系統地分析研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大工作實際,提出針對性、建設性的對策建議,形成高質量的調研成果。
第四章成果套用
第十四條加強調研成果的轉化套用和宣傳推介:
(一)圍繞常委會議題的事前調研,及時將調研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供議題審議參考;
(二)重大發展和民生問題的調研,及時將調研報告報送市委及主要領導,為黨委科學決策提供參考。同時,爭取市委批轉或領導批示,促成經驗推廣和問題解決;
(三)針對調研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建議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或視察,必要時可作出相關決議決定,交“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研究落實;
(四)及時將調研成果融入到常委會公文、領導講話等指導性檔案,轉化為指導工作的具體思路和措施;
(五)及時在本地主流媒體、《菏澤人大》、菏澤人大網刊登;積極向上級人大和上級媒體報送推介,使其在更大範圍內推廣運用,促進人大工作創新開展。
第五章組織協調
第十五條全市人大調研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並對重要課題調研進行統籌指導。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年度調研計畫,由常委會研究室根據主任會議確定的課題,按照少而精的原則科學安排制定。各工作機構除圍繞常委會監督議題和重點活動開展事前調研外,每年自行安排的調研原則上1至2次。
第十七條對市人大常委會安排的調研事項,縣鄉人大要積極搞好配合;重大調研事宜,可實行三級聯動、聯合進行。
第六章評選表彰
第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組織一次全市人大優秀調研成果評選,對市人大機關和縣區人大獲獎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市內獲一等獎、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或被上級人大、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轉的,優先推薦參加全省人大系統優秀調研成果評選。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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