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是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頒布的工作規則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15年10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0月28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5年10月28日菏澤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規範議事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菏澤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名稱變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條專門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本職務的,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辭職報告,由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報告,由常委會會議通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條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擔任上述職務的,應當辭去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六條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士擔任本委員會的諮詢員,由專門委員會會議通過。
諮詢員可以受邀參加專門委員會組織開展的相關活動,協助本專門委員會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議案。
第八條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並提出審議報告。
第九條擬定和初審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決議草案。
第十條擬定和初審由本專門委員提出的法規案。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規案,相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先行審議,並提出審議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開展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寫出調研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在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就相關議題組織開展視察或調研,提出視察或調研報告;在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後,應按照“三審會商”機制及時形成審議意見,並跟蹤督辦。
第十三條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計畫安排,組織實施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執法檢查、視察,具體負責其實施方案制定、相關報告起草、審議意見擬定、跟蹤督辦組織等工作。
第十四條根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委託,具體組織實施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議題的專題詢問;審議相關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並提出審議報告;對相關特定問題組織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審查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對其中與憲法和法律規相牴觸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告。
第十六條法制委員會具體負責地方立法計畫的制定,協同其他專門委員會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論證工作,統一審議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規案,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工作。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相關專門委員會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提出對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提出市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提出對市財政決算的審查報告,提出對市國民經濟計畫、市財政預算調整情況的審查報告,開展部門預算審查監督等。
第三章組織運行
第十八條專門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通過專門委員會會議實行集體領導,集體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要討論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和審議議案、研究執法檢查活動、聽取工作匯報、以及討論必須由專門委員會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專門委員會會議,須有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組成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十一條專門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和相關材料送交本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二條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委員會諮詢員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的負責人、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討論有關問題時,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派人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決定問題,應當充分討論,經全體組成人員多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二十五條加強同省人大相關委員會的聯繫,爭取指導;加強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聯繫,及時溝通交流情況;密切同縣(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的聯繫,加強工作指導;加強同市人大代表的聯繫,聽取代表意見,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十六條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七條專門委員會工作室,作為辦事機構,承辦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專門委員會可依據本規則制定工作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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