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立法法和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法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法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 對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修改意見或修改情況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表決稿;
(二) 提出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有關的議案;
(三) 對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四) 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問題決定的實施情況;
(五) 審議市人大會議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議案,並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六) 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
(七)對被認為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政府規章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八)審議市人大會議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法規問題的質詢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市人大會議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法制委員會履行職責,應當以憲法、法律和法規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事,堅持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法制委員會的各類檔案、通知由主任委員或者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七條 法制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召開全體會議、主任委員辦公會議,還可以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兩委主任會議。
第八條 議定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的議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召開全體會議。
召開全體會議,應當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提前通知組成人員。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請假的,應當出席會議。
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託一名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需經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半數以上的組成人員通過。
第十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參加;會議主要研究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託一名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須作會議記錄,並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兩委主任會議由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參加。
兩委主任會議研究法規案審議中的重要問題,並就有關工作做出安排。
兩委主任會議由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託一名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審議法規案
第十三條 本規則指的法規案,包括法規草案、法規修訂草案、法規修正案草案、法規解釋草案和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草案。
第十四條 對列入市人大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應當在大會會議期間進行審議,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並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後,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該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及修改稿。
第十五條 對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審議時,應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逐條進行研究,並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六條 法制委員會初次審議法規案時,應當對該草案逐條審議;再次審議時,可以對該草案的建議修改內容進行審議。
第十七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市政府法制部門的負責同志以及法規案領銜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應當加強與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法規案起草部門的溝通與合作,力求對主要問題達成共識,將主要分歧解決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前。
第十九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對有關該草案的重大問題及有關部門之間經協商後仍有不同意見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領導請示報告。
第二十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應當視情況分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各方面對法規案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向市人大會議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作審議結果、修改意見和修改情況的報告時,對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包括未採納的有關重要問題的意見,應當在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五章
執法檢查和立法調研
第二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進行執法檢查應當在年度工作要點中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條 執法檢查內容,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根據本委員會的職責確定。通過執法檢查了解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提出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並為進一步修改有關法規做好調研工作。
第二十四條 法制委員會根據執法檢查的內容,成立相應的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一般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任組長,兩名以上委員為成員。
第二十五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在執法檢查組組長的主持下寫出執法檢查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
第二十六條 法制委員會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立法視察或立法專題調查研究,必要時,經領導同意,也可以到市外、省外進行立法學習考察。立法調研應當以深入基層調研為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