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人大常委會調查研究實施辦法

《慶陽市人大常委會調查研究實施辦法》經2014年11月18日慶陽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11月18日慶陽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該《辦法》共1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慶陽市人大常委會調查研究實施辦法
  • 公布機關:慶陽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18日
  • 公布時間:2014年11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8日
公告,實施辦法,

公告

慶陽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
《慶陽市人大常委會調查研究實施辦法》已由慶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18日

實施辦法

慶陽市人大常委會調查研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圍繞市委中心任務,服務全市發展大局,切實履行人大常委會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規定,進一步規範人大調研工作,促進調研成果利用,不斷提高監督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確定調研課題的途徑。遵循議大事、抓重點、少而精、求實效的原則,調研課題應圍繞國家法律法規和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全市中心工作的推進落實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主要根據下列方面確定: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三)常委會各委辦在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四)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五)社會普遍關注的其它問題。
第三條 確定調研課題的組織程式。擬確定開展的調研課題,在廣泛徵求各委辦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常委會辦公室篩選匯總,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列入當年工作要點。各項調研要按照常委會當年工作要點安排,限定完成時限,確保按計畫如期完成。
第四條 開展調研的組織準備。常委會開展的調研,由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成立調研組,由常委會領導任組長,常委會秘書長或分管秘書長及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根據需要,可吸收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參與調研,增強調研成果的科學性、權威性。具體組織工作由常委會辦公室協同相關工作委員會負責。各工作委員會開展的調研,經請示常委會分管主任同意後,由本工作委員會自行組織開展,常委會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五條 制定具體可行的調研方案。調研工作開始前,相關委辦應認真研究制定調研方案,內容包括調研提綱,調研的目的、重點、方式方法、人員分工和注意事項,經調研組討論後實施。調研組成員應事先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初步了解掌握相關領域工作情況,為開展調研工作打好基礎。
第六條不斷創新改進調研方式。把運用傳統調研方式和嘗試現代調研手段結合起來,根據課題性質的不同,有選擇地運用聽匯報、實地看、走訪民眾、座談交流、查閱資料、統計分析等傳統方式;也可積極嘗試明察暗訪、問卷調查、民意測評、現場評議、網上公示、徵詢意見等現代手段;還可採取上下聯動,與縣區人大常委會加強協作。總之,要積極創新多樣化、多渠道的調研方式,切實提高調研工作實效。
第七條 合理確定調研地點。除特定問題的調查外,其它調研課題,由相關工作委員會及時將調研方案報常委會辦公室備案,由常委會辦公室統籌協調,有序進行。
第八條 嚴格調研紀律。各個層次的調研組,都應嚴格執行中央、省上和市委關於改進作風的相關規定,輕車簡從,人員精幹,不搞層層陪同,不影響基層正常工作,不給民眾增加負擔。
第九條 注重調研成果的轉化。調研工作結束後,在綜合科學分析調查資料和情況的基礎上,適時形成調研報告。調研報告力求觀點鮮明,語言準確精煉,既講成績,又講問題,既有事實,又有分析,實事求是地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報告形成後,經匯報常委會主管主任同意,提請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審議。對調研報告反映的問題,可視程度作如下處理:
(一)對調研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可提出聽取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報告、開展執法檢查或專題視察等建議;
(二)對調研中發現的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相關工作委員會經匯報主管主任同意之後,組織代表約見“一府兩院”相關負責人,進行詢問,由其給予解答;
(三)對人大代表、人民民眾集中反映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建議,應進行提煉整理,以代表建議的形式,按程式送政府和兩院辦理。並明確辦理時限,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四)對涉及全局性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秘書長提出意見,提請常委會主任簽批後,專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條 本辦法自常委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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