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慶陽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人大代表旁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庭審暫行辦法》已由慶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18日
暫行辦法
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人大代表旁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庭審暫行辦法
一、參加旁聽人員
二、旁聽案件類型
2、被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
3、案情比較複雜的重大疑難案件;
4、人民民眾比較關注的案件;
5、10名以上人大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旁聽的案件;
6、常委會認為需要代表參加旁聽的其他案件。
三、組織實施
旁聽庭審活動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
1、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
旁聽工作計畫。原則上每年組織旁聽不少於2次,每次參加旁聽活動的人大代表掌握在6--12人。
2、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於開展旁聽活動的前一個月月底,將擬公開審理案件的開庭排期表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3、市人大常委會綜合旁聽需要,確定擬旁聽的案件,並通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須將旁聽案件的基本案情、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目及依據,於開庭5日前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4、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案件類型、所轄區域等情況,確定參加旁聽的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提前組織參加旁聽的人大代表學習、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切實提高旁聽庭審的質量。
5、代表參加旁聽時,應對照庭審情況填寫《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工作評議表》。庭審結束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旁聽代表座談會,對庭審工作進行集中評議。
6、代表旁聽的案件市中級人民法院不當庭宣判的,應及時將判決結果書面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告知參加旁聽的代表。
7、代表旁聽案件合議庭合議和審委會討論表決的,應邀請市人大代表列席,並切實落實旁聽案件再審、執行、判前的公開聽證制度。
四、評議辦法
參加旁聽的代表應對照《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工作評議表》,根據庭審情況,結合法律規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評議。評議表專門設立“意見建議欄”,旁聽案件的代表應填寫對庭審工作的意見建議。評議結束後,評議表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匯總整理,並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反饋評議情況。
對代表在旁聽工作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市中級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有針對性地制訂辦理落實的具體措施,並認真抓好落實。每年年底前,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將辦理落實情況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五、幾點要求
1、人大代表應積極參加旁聽活動,認真行使監督職權。
2、在旁聽活動中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3、與庭審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與案件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代表不得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參加該案件的庭審旁聽活動。
4、參加案件旁聽的代表不得以代表身份影響審判人員對案件的獨立審判。
本意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