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內設部門:辦公室等
  • 地址:菏澤市
  • 類型:政府機構
規則簡介,總 則,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工作安排布局,會議制度,公文審批,重要決策督查,工作作風紀律,

規則簡介

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總 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因公外出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務副市長再因公外出和出國訪問,由常委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條 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市政府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責。
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全面落實中央巨觀調控方針,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貿易,加快糧棉油和農副產品生產加工基地、能源和化工基地、商貿和物流基地建設及縣域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擴大出口。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大力建設誠信菏澤,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大力建設平安菏澤,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加快社會公共事業改革,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草案),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政策規定、大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建立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徵求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及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確保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研究探討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一般每季舉辦一次。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接受質詢;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民眾團體的聯繫,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健全市長公開電話運行機制,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三條 根據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審議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周安排月調度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三)總結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四)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五)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範性檔案。(六)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七)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等。(八)討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 市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周安排、月調度會議。周安排會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周安排會一般每周周一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各位副市長首先說明本周安排什麼工作,既有工作進度,又有工作時間;之後由市長通報有關工作情況,結合每位副市長的工作安排提出要求。目的是溝通情況,了解全局,強化協調,提高效率。周安排會由市長主持,市長外出開會(出差)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長、常務副市長同時出差由秘書長主持召開副秘書長參加的周安排會。
月調度會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月調度會一般與每月一次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時召開。主要任務是各位副市長每月作一次工作小結,將本月工作完成情況與年度工作目標進行對照,看是否達到了時間進度和目標要求,並提出下月的工作安排、工作目標和主要措施;之後由市長通報有關工作情況,並就當月工作提出要求。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對照目標,檢查進度,交流經驗,推動工作。
第四十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可以分管牽頭部門的副市長為主共同召集會議。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提交市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第四十二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後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後,由分管副市長及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簽署意見。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要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按要求參加會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要事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明確代替出席會議人員,並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發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託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託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後印發。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市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向主辦部門發出“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周安排月調度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八條 以下全市性大型會議由市政府召開:(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會議。(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三)由市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會議由市政府部門召開。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條 召開市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提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室審理,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十一條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市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式組織,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鄉(鎮、辦事處)政府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一些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十三條 省直部門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菏澤召開全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徵求市財政局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公文審批

第五十四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受理。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報市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七條 上報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需要辦理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後按程式送市政府領導簽批、運轉。屬市政府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十八條 加強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各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市政府接辦後,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報送市政府領導簽批的公文,市政府領導和分管副秘書長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六十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一)對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三)發布市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範性檔案。(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答覆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六)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一條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和秘書長審核後,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二條 公文簽發許可權:(一)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長簽發。(三)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縣級幹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四)縣區長、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公文,由市長簽發。(五)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副市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六)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七)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第六十三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一)對省直部門下發的檔案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二)屬於部門和縣區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三)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四)照抄照轉上級檔案,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五)市政府部門召開的縣區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四條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市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並在《菏澤政報》、政府網站上刊登、公布。

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七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六十八條 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四)市長的重要批示件和市政府其他領導要求上報結果的批示件。(五)市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九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通知承辦單位。(二)檢查催辦。市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採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貫徹市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於會後1個月內報送。(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市政府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市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七十條 收到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並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辦理。辦公室應於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並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整理後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訪局組織辦理,並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覆來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一)國家和省領導人的信函。(二)省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級領導的信函。(四)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三條 自覺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市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設項目。(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七十六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除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慶典活動。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七條 省直部門、外省市來賓到菏澤檢查或考察工作,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廳級以上領導或國際、國內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市外經貿局提出安排意見,提前7天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審批。
第七十八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傳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市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按程式送市政府秘書長審示後,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市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呈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九條 對市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導要依照規定從嚴掌握。
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二條 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市長,由工作補位的副市長、主持工作的副秘書長代行其職責;如補位的副市長再出差(出訪)、休假由市長明確秘書長協調其分管的工作。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後,應向市長報告。
各縣區縣區長出差市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市長。市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副職出差(出訪)、休假7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市長;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7天及以上,副職出差(出訪)、休假10天及以上的,需報請市長批准。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屬於市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政策規定、審批程式、辦事標準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部門及各縣區政府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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