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菏澤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類別:通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菏澤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詳細內容

菏澤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縣區、鄉鎮政府以及市、縣區政府工作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菏澤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的規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反覆適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等檔案的總稱。
市、縣區、鄉鎮政府,市、縣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是指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生效的規範性檔案。
縣區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由縣區政府自行制定。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應當堅持層級監督、各負其責、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要對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負責。上級行政機關應當監督、指導下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公報、當地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不得實施。
規範性檔案在政府公報或其他指定媒體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六條 縣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由縣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由本部門的法制科室或承擔法制工作的科室負責。
第七條 縣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公布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市政府備案。
省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須報同級政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市政府備案。
依照本規定報送市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資料,按如下要求提供: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2份;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2份;
(四)縣區政府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規範性檔案時的會議紀要2份,主要負責人簽發後規範性檔案印製前的文字定稿(複印件)2份;
(五)市政府工作部門須提交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規範性檔案時的會議紀要2份,主要負責人簽發後規範性檔案印製前的文字定稿(複印件)2份。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起草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要解決的問題以及採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對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有超越法定許可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事項;
(二)是否有違法增設本部門職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義務的事項;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或者雙方的規定;
(五)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制定發布程式是否符合《菏澤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的要求。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可採取下列措施,有關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一)要求制定機關提供與備案檔案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徵詢有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三)組織座談會、論證會,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四條 經審查,備案規範性檔案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30日內作出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提請市政府責令其改正或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縣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市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縣區、鄉鎮政府以及市、縣區政府工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規範性檔案有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告。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認為縣區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可向制定機關或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意見,由制定機關或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規定程式處理,處理結果應告知提出人。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不報送或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和年度備案目錄、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將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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