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規則

《金湖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規則》是金湖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湖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規則
  • 發布單位:金湖縣人民政府
金湖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縣政府專題會議行為,提高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湖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是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專門問題的決策性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三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分管副縣長)召集,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議題涉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等列席會議。
第二章 會議議題
第四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原則上審議縣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和問題。主要包括:
1.研究決定分管範圍內專項性重要行政事項,研究部署階段性重點工作;
2.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3.受縣長委託專題研究的有關事項;
4.其他需要專題研究的事項。
第五條 以下事項一般不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研究:
1.屬於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事範圍的事項;
2.依法應由縣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
3.涉及機構編制的事項;
4.其他不屬於縣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範疇的事項。
第六條 各鎮、各部門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的議題,應當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內容。各部門下屬單位需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的議題,應通過其行政主管部門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申報。
第七條 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提出初步意見,並向縣長匯報同意後召開專題會議會辦。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八條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分管副縣長)決定適時召開並主持,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由縣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具體承辦。
第九條縣政府專題會議審議議題時,提請單位應按要求準備相關資料文本若干份。主要包括:
1.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如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縣政府檔案草案等;
2.議題有關情況的詳細說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評估分析、徵求單位意見情況等。
第十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的議題應由提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涉及單位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縣政府專題會議實行一事一議,會議召開期間,議題涉及單位人員應全程參加。
第四章 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主持會議的縣長或副縣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會議議題最終作出同意、原則同意、不同意或其他決定。
審議議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持會議的縣長或副縣長決定不予同意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1.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2.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審議議題時,必須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審議議題的討論情況及最後決定,由縣政府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十五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形成專題會議紀要,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整理編髮,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經參加會議的分管副縣長會簽後,報縣長簽發後生效。
第十六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成稿報縣長、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分送各相關單位,並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管理,以備查詢。
第十七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遵照執行,如期抓好落實。
第十八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是各鎮、各部門執行會議決定的內部檔案,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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