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信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信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該《規則》分總則、政府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工作安排布局、會議制度、公文審批、作風紀律等10章5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時間:2005年9月23日 
  • 適用地區:河南省信陽市
  • 發布機構:信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第二屆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信陽市人民政府為使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並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健全巨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管理事務、規範性檔案、有關市政府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和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規範性檔案,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向其通報工作,辦理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和市長接待日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三十一、充分發揮市長熱線和市長電子信箱作用,對人民民眾反映的各類問題,要及時督辦處理,積極主動地給予解決,做到件件有回覆。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年度重要工作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四、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研究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議題。
(三)討論、審議規範性檔案。
(四)討論決定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六)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以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副市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
(一)市長、副市長互通工作情況;
(二)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副市長研究、協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
市長辦公會議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
三十九、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四十、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凡由於參加省重要會議、活動,或因出差、出訪、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應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三、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四、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事項。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送市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前,均應經分管副秘書長(或副處級領導)和負責公文把關的副秘書長(或副處級領導)審核。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和與人民民眾利益相關的其它檔案,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在市政府網站上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四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公僕意識,執政為民,堅持正確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向,思想上、政治上始終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轉變觀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依法行政,勤謹為政,求真務實,嚴肅認真,注重調查研究,保持嚴謹的工作作風。
五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堅持組織原則,維護班子團結;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一般三個月安排一次。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不擾民。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上級和市委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五十七、副市長、秘書長離市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經同意後方可離開。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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