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河南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為做好河南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升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我省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制定的預案。

2022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河南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2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河南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內容解讀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做好我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升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我省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河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陸上石油天然氣儲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河南省防汛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油氣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不適用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油氣管道沿線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作為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對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油氣管道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保障油氣管道安全為抓手,提高全社會防範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作用,對可能引起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因素及時分析、預警、處置,全面提高應對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技術水平和指揮能力。
  (3)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各級統籌整合人力、技術、物資、信息等資源,指導企業結合實際組建各類專業或者兼職應急隊伍,構建以油氣管道運營企業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幹、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快速反應、聯動協調的工作機制,共同高效有序處置油氣管道突發事件。
  (4)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省政府統籌指導、協調全省應急資源。事發地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1.5 事件定義與分級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是指由於油氣管道或相關附屬設施本體失效、人為損害、暴恐襲擊、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管道發生泄漏、火災或爆炸,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按照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我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與我省其他領域專項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其下級預案包括市、縣級政府和省、市、縣級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我省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2 應急指揮體系
  2.1 省級應急指揮機構
  省政府成立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特別重大、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或超出事發地市級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省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應急廳、公安廳、消防救援總隊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省指揮部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總隊、通信管理局、氣象局、電力公司、國家管網集團駐豫企業、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銷售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氣銷售河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氣分公司河南天然氣銷售中心及事發地市級政府有關負責人組成。
  省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需要非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的,由省指揮部報請省委、省政府協調處理。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是省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2.1.1 現場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後,省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省指揮部總指揮視情況指定。成員由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事發地市級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各地應急指揮機構和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國家已成立油氣管道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指導、協調工作組的,省指揮部在國家油氣管道應急指揮部的領導或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2 處置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單位職責,牽頭或參與工作組相關工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省指揮部可適當調整工作組成員單位。
  (1)綜合協調組: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應急廳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和報告,救援隊伍調集及重大事項協調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省應急廳、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負責統籌制定並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開展現場救援和搶險處置等工作。
  (3)治安保衛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管理和警戒工作,維護現場秩序;負責現場交通管控,及時疏導車輛、疏散人員,引導救援人員、車輛快速有序通行等工作。
  (4)醫學救援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政廳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調集醫療隊伍,組織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等工作。
  (5)信息輿情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應急廳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突發事件新聞發布、輿情引導處置等工作。
  (6)善後處置組:由省民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應急廳、財政廳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事故傷亡家屬接待、傷亡撫恤、經濟補償協調等工作。
  (7)應急物資保障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通信管理局、電力公司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負責通訊、電力、交通、裝備等各類應急物資的保障工作。
  (8)油氣供應保障組: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銷售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氣銷售河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氣分公司河南天然氣銷售中心、國家管網集團駐豫企業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負責事發地及受影響區域的油氣應急供應等工作。
  (9)專家技術服務組:由省發展改革委、應急廳牽頭,省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消防救援總隊、氣象局和事發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參加。負責協調調集應急救援所需專家、技術人員,組織制定現場應急救援方案、險情處置技術方案,解決應急救援中出現的重大技術難題等工作。
  2.2 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和各部門(單位)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
  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跨市級行政區域的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由有關市級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市級發展改革委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請求,省發展改革委向省政府請示後確定。
  2.3 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油氣管道運營企業是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構,加強管道運行監測;針對可能發生的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組建專(兼)職搶險救援隊伍,建立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負責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按照各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要求參與現場應對工作。
  2.4 專家組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家組,由從事油氣管道運行相關領域的技術、安全和應急管理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防洪、消防救援、衛生健康、反恐防暴和水文、地質等專業專家參加,為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諮詢和技術支持。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
  3.1.1 政府部門預防要求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負有管道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油氣管道運營企業存在風險的日常監測,並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時將可能引發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
  3.1.2 企業預防要求
  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建立健全油氣管道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機制,根據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特點和規律,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出現可能影響管道運行安全的情況時,要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報告當地發展改革委。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1)Ⅰ級預警:油氣管道本體受到極其嚴重損壞或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發生特別嚴重影響的管道油氣泄漏、火災或爆炸事件。
  (2)Ⅱ級預警:油氣管道本體受到嚴重損壞或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發生嚴重影響的管道油氣泄漏、火災或爆炸事件。
  (3)Ⅲ級預警:油氣管道本體受到較嚴重損壞或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發生較大影響的管道油氣泄漏、火災或爆炸事件。
  (4)Ⅳ預警:油氣管道本體受到一定損壞或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發生一定影響的管道油氣泄漏、火災事件。
  3.2.2 預警發布
  縣級以上政府或政府授權相關部門負責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委負責預警信息處理和向本級政府提出相應的預警信息發布建議等工作。
  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發布;Ⅲ級預警信息由市級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發布;Ⅳ級預警信息由縣級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發布。
  縣級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要及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的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行政區域。
  3.2.3 預警回響
  預警信息發布後,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各自職責,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預估事件的影響範圍、強度和危害程度。
  (2)加強監測。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組織專業管理人員和一線工作人員加強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監測、巡護,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3)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針對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事發地周邊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標誌,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人身防護常識、措施。
  (4)應急準備。視情況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支援力量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籌措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5)安全保障。組織力量加強對油氣管道重點地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不發生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和民眾基本生活的大規模供油、供氣中斷事件。
  (6)輿論引導。及時發布事件最新動態,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必要時,向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公眾發布警告和勸告,以及避免或減輕危害的指導建議。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的,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 信息報告
  4.1 報告程式和要求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管道運營企業負責人要在1小時內向事發地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部門報告。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涉及暴恐襲擊、人為破壞造成的,要同時向公安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報告。事發地發展改革部門獲悉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信息後,要立即核實事件的信息來源、發生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和性質、油氣泄漏量、人員傷亡情況、周邊地理、社會和環境等受影響情況以及事件發展趨勢、先期處置情況等,並對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負有油氣管道監管責任的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鄰區域發展改革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事發地市級或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在1小時內向本級黨委、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報告。省發展改革委接到報告後要立即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報告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事發地市級或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在2小時內向本級黨委、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報告。省發展改革委接到報告後要立即進行核實,並視情報告省委、省政府。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事發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發展改革委報告。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要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各級政府接到報告後,要根據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回響級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事發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涉及居民小區、學校、醫院、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2)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有可能對省內黃河、淮河等流域幹流以及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影響的;
  (3)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4)油氣管道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市級應對能力,需要大範圍甚至全省調集應急力量和資源應對的;
  (5)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有可能發展成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的;
  (6)事發地發展改革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油氣管道突發事件。
  上級政府及發展改革部門先於下級政府及發展改革部門獲悉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4.2 報告內容與方式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為發現或獲悉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後的首次上報,續報為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的補充上報,處理結果報告為油氣管道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的上報。
  (1)初報應當報告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簡要經過,人員受害情況、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事件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2)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進展等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先通過電話報告,但要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對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別重大、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信息,以及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邊報告、邊核實。無法立即核實清楚的,要先報告並註明“正在核實中”,同時指定專人跟蹤核實上報。
  4.3 信息通報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已經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及發展改革委要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發展改革委。接到通報的政府及發展改革委要及時調查了解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告事件信息。事件影響範圍可能超出本省行政區域的,由省政府或省發展改革委向涉及的省政府或省發展改革委通報有關情況。
  5 應急回響與處置
  5.1 先期處置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發生後,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立即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營救遇險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採取關閉、停輸、封堵、圍擋、噴淋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油氣管道,防止泄漏油氣蔓延擴散,同時做好管道泄漏油氣的回收、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及時向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有關現場資料、事件情況等信息,迅速開展分析、評估,並會同專業救援力量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及建議。
  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要立即組織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同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情況。參與先期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及時收集、保全涉及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相關證據。
  5.2 回響分級
  根據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將應急回響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5.2.1 Ⅰ級、Ⅱ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後,省指揮部要立即組織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達到特別重大、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標準的,報請省政府分別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決定啟動Ⅰ級、Ⅱ級回響後,由省指揮部緊急動員,向各有關單位下達指令,向事發地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核實有關油氣管道突發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同時向國家相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情況;根據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組織救援工作,並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
  省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專家組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事發地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省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級應急指揮機構設立的現場指揮部要服從或納入省指揮部設立的現場指揮部。
  5.2.2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後,由事發地市級政府負責應對,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具體領導應急處置工作。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接到報告後,及時掌握事件動態,上報省指揮部調集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必要時,由省指揮部派出相關工作指導組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並為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2.3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後,由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應對,縣級應急指揮機構具體領導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根據危害情況、事件發展趨勢等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5.3 回響措施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要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或在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或其他必要的應急措施。
  5.3.1 現場處置
  (1)現場實施緊急封閉、封鎖,實行交通管制,實施緊急避險,迅速疏散、撤離人群,轉送受傷人員,劃定可能受影響區域範圍。
  (2)立即清除現場火種,視風向、風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間和設施、周邊環境以及油氣泄漏量、擴散方向等因素,檢測並估算警戒、隔離和防備距離。
  (3)根據管道輸送介質的不同特性,正確選擇處置方法,防止事態擴大或次生災害發生。
  (4)配合管道專業救援隊伍封堵漏點,清理泄漏的石油或天然氣,搶修損毀管道。
  (5)組織醫療救護力量及時救治受傷、中毒人員,必要時將受傷、中毒人員送往異地救治。
  (6)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指導現場救援工作,制定搶險救援、防範次生災害的工作方案。
  (7)環保、水利、氣象等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現場及附近的空氣、土壤、水源、氣象等加強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8)因暴雨、洪水或地質災害造成油氣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嚴重損毀發生事故的,要立即向本級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協調防汛專業救援力量協同參與搶險救援。
  (9)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做好交通、通訊、電力、資金等保障工作。
  (10)根據事件發展態勢,決定啟動石油天然氣供應應急保障回響,協調相關油氣保供企業按預案啟動應急供應,保障民生供應不受影響。
  (11)其他需要採取的措施。
  5.3.2 社會動員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和物資等。臨近行政區域市、縣級政府根據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向受災地區提供支援。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5.3.3 信息發布
  發生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時,事發地政府要在24小時內依託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媒介,採取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對事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信息,要依法依規處理。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事發地政府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信息發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負責。宣傳、政府新聞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未經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與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虛假信息。
  5.3.4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工作,維持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救災物資存放等地點的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配合做好維穩工作。
  5.4 回響終止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經現場檢測和專家組評估,認定突發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事發現場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已無繼續的必要時,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級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儘快消除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6.2 事故調查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發生後,要按照規定成立調查組,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其中,特別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的調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由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向省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3 處置評估
  較大、一般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事發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專家對事件處置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和省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可由省政府委託有關部門提級開展處置評估。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突發事件由省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並向省政府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建立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市、縣級政府要加強油氣管道應急專家隊伍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7.2 物資裝備保障
  各地政府要指導有關部門、油氣管道運營企業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鼓勵、支持加強社會化儲備。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建立油氣管道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信息資料庫,準確掌握應急物資及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信息,定期核查並實行動態管理。要合理最佳化應急搶險隊伍和應急物資部署,確保事件發生後能夠及時回響、有效應對。
  7.3 資金保障
  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事件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或責任暫時無法明確的,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解決。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做好事件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各級政府要積極探索應急救援工作市場化運作模式並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7.4 技術保障
  支持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研發和運用。鼓勵建立各級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技術平台,提升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損害評估等工作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水平。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加大技術、資金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物聯網和5G等信息技術,提升管道運營和保護工作智慧型化水平,為油氣管道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處理、損害評估等提供支撐。各級發展改革委要不斷完善與管道運營企業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應對反應能力。
  7.5 交通運輸保障
  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主管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等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控,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7.6 治安保衛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保障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治安秩序。在應急組織機構領導下,事發地公安部門要針對當地社情、民情,加強治安管理和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秩序。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制定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制定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並報管道所在地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抄送同級應急部門。
  8.2 演練與修訂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公安、應急、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開展預案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要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8.3 宣傳培訓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油氣管道保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將應急教育培訓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向員工和社會公眾告知油氣管道的潛在危險性及發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培訓。
  9 附則
  9.1 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影響特別嚴重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
  (2)重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影響嚴重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
  (3)較大油氣管道突發事件(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影響特別比較嚴重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
  (4)一般油氣管道突發事件(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有一定影響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
  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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