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河南省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政府、企業與社會組織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常備不懈的全省天然氣供應應急保障體系,提高我省天然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準確、及時、有效處置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以下簡稱供應突發事件),保障人民民眾正常生活和企業安全生產,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天然氣利用政策》《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供應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建立省政府統一領導,市、縣級政府屬地管理,上下游企業履行保供主體責任,職責明確、密切配合的供氣安全保障體系。
(2)快速反應,保障有力。建立健全供應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完善天然氣儲存調峰設施,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點”的要求,形成科學高效的天然氣應急保障體系,最大限度降低緊急狀態下天然氣供應短缺對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影響。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和應急、常態和非常態相結合,落實天然氣供應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隱患排查整改,做好應對供應突發事件各項準備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等因素,供應突發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我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與我省其他領域專項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其下級預案包括市、縣級政府和省、市、縣級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我省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2 應急指揮體系
2.1 省級應急指揮機構
省政府成立省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省指揮部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應急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氣象局、消防救援總隊分管負責同志和中石油天然氣銷售河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氣分公司河南天然氣銷售中心和國家管網集團駐豫天然氣管道企業等天然氣供應、管道企業(以下統稱天然氣保供企業)有關負責人。
省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在處置供應突發事件過程中需要非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的,由省指揮部報請省委、省政府協調處理。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是省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2.2 現場指揮部
發生供應突發事件後,省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省指揮部總指揮視情況指定。成員由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事件影響範圍區域市級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2.3 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級政府要成立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供應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應對工作,要明確應急指揮機構和各部門(單位)職責分工,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天然氣供應政策措施,組織防範應對供應突發事件。
發生供應突發事件後,受事件影響行政區域政府負責應對,應急指揮機構具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報請上一級政府指導開展供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專家和天然氣資源等。需省政府協調處置的,由市級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請求。
2.4 天然氣保供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天然氣保供企業是供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構,加強天然氣供應監測;針對可能發生的供應突發事件,完善預案體系,組織應急演練;做好天然氣供應風險評估和供應環節隱患排查工作;組織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工作,配合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5 專家組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家組,參與天然氣供應過程調查、分析、預測、研判和評估,為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3 監測和預警
3.1 監測
3.1.1 政府部門監測要求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監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氣運行和平衡情況,及時掌握供需動態,加強與氣源方的聯繫,做好氣源平衡或調劑工作,及時將相關信息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要通過全省調配、壓非保民、利用儲氣調峰體系等方式,穩定全省供氣秩序。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氣象、洪澇、地震、地質等災害及其他安全危害因素監測,及時準確提供監測和預警信息。
3.1.2 保供企業監測要求
天然氣保供企業要加強天然氣基礎設施、設備運行和上游供應等情況監測,分析對天然氣運行可能造成的影響,預估可能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及時將有關信息報發展改革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天然氣供需矛盾引發天然氣限供、停供發生的可能性、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3.2.2 預警發布
省指揮部辦公室監測到全省天然氣供應異常或接到省內任何行政區域內天然氣出現緊急狀態的報告後,立即組織調查核實,指導有關方面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同時,判明情況,及時向省指揮部提出預警發布建議。
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權省指揮部發布;Ⅲ級預警信息報省政府同意後,由省指揮部發布;IV級預警信息報省指揮部同意後,由省指揮部辦公室發布。
3.2.3 預警回響
進入預警期後,受事件影響行政區域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天然氣保供企業視情況採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降低引發天然氣供應異常和緊張的可能性;
(2)加強天然氣供應設施設備運行監測,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組織對天然氣供應各環節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件級別;
(4)向可能受到天然氣供應異常影響的用戶發布停、限供氣警示,視情或直接調用天然氣儲備,做好相關區域內天然氣應急聯動準備,全力保障民生和不可中斷用戶用氣;
(5)對可能引發事故的情形,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籌措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及設備;
(6)加強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熱點問題,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和措施實施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供應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 信息報告
發生供應突發事件後,相關天然氣保供企業要立即將事件原因、影響範圍、天然氣供需現狀、可能限停用戶、發展趨勢、擬採取的措施等情況向受事件影響行政區域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報告,並視情況通知重要用氣用戶。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接到報告後,要在1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經研判達到較大級別以上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省發展改革委要立即向省政府報告。
5 應急回響與處置
5.1 先期處置
預警信息發布後,根據預警級別和導致緊急狀態的不同原因,省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分析研判可能對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危害程度,研究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並向省指揮部報告。因油氣管道突發事件影響天然氣供應的,事發地政府要根據事件緊急程度,視情啟動油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處置工作。
5.2 分級回響
根據供應突發事件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將應急回響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5.2.1 Ⅰ級、Ⅱ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供應突發事件後,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Ⅰ級、Ⅱ級回響,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省指揮部負責啟動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部署,啟動相應的供應應急預案。啟動Ⅰ級、Ⅱ級回響應當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加強與受影響區域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發展改革部門的信息聯絡,核實有關情況,並按規定上報供應突發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省指揮部辦公室要密切關注天然氣供應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報告供應突發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3)省指揮部組織研判供應突發事件發生形勢,制定處置措施,並根據天然氣供需情況及時調整應急方案。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省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組織、協調、指導開展供應應急處置工作。
(5)指導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做好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各項保供應急措施。各相關單位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全力保障民生用氣。
(6)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將工作情況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應急回響期間一天一報,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7)市、縣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當地天然氣儲備資源,在省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2.2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供應突發事件後,由省指揮部報經省政府同意後,根據事態情況立即啟動相應的供應應急預案;組織進行分析研判,對供應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部署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滿足民生用氣需求。必要時,省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指導各地應急處置工作。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按規定將處置信息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
5.2.3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Ⅳ級)供應突發事件後,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報經省指揮部同意後,根據事態情況啟動相應的供應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防止受影響範圍擴大,保證民生用氣不受影響。
5.2.4 擴大應急
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後,仍不能有效控制供應突發事件時,有關地方要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請求支援,擴大應急;超出省政府處置能力的,由省政府報請國務院及相關部委支援。
5.3 回響措施
供應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或在預警行動的基礎上,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5.3.1 應急處置
(1)應急回響啟動後,根據回響級別和導致供應突發事件的原因,省指揮部組織分析研判對居民生活、經濟社會的影響及危害程度,研究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
(2)根據需要成立工作組和專家組赴保供一線組織、協調、指導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相關處置情況。
(3)省指揮辦公室加強與受事件影響行政區域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發展改革部門的信息聯絡,核實有關情況,並按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報告供應突發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4)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要加強天然氣運行監控和調度,研判供應突發事件發展趨勢,統籌調配氣源和儲備資源,落實各項保供應急措施。各相關單位要全力配合,保障供應平穩。
(5)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將工作情況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應急回響期間一天一報,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6)市、縣級政府要結合實際,統籌本地天然氣儲備資源,在省指揮部的指導下,按照天然氣供應“保民生、保公用、保重點”原則和調峰用戶清單進行供應處置,確保民生及重點用戶安全生產用氣,保障天然氣供應平穩。
(7)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3.2 社會動員
縣級以上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供應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鄰近行政區域市、縣級政府要根據需要,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提供救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要對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5.3.3 信息發布
發生供應突發事件後,各級政府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要求發布事件情況和處置措施,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對事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信息,要依法依規處理。
信息發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負責。宣傳、政府新聞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未經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與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虛假信息。
5.3.4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社會治安秩序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應急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受影響群體、單位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4 應急終止
供應突發事件得到有效處置,經評估短期內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單位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滅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6.2 調查評估
供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級以上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有關單位對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損失、影響和應急保障、預防預警、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7 應急保障
7.1 調峰能力保障
按照國家《天然氣利用政策》,各地要加強調峰能力建設,按照不少於所轄區域內城市燃氣企業高峰日用氣量30%形成用戶調峰能力,分層級制定“壓非保民”應急預案,細化至終端用氣企業並明確不同層級預案啟動條件和程式,科學確定壓減次序。調峰終端用氣企業清單及預案報市級政府同意後報省發展改革委。
7.2 儲氣能力保障
根據《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各地政府要至少形成不低於保障本行政區域年日均3天用氣量的應急儲備能力,城鎮燃氣企業要形成不低於保障本供氣區域年用氣量5%的應急儲氣能力。
7.3 應急隊伍保障
天然氣保供企業要建立天然氣供應應急專業隊伍,加強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技能培訓,定期聯合上下游企業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各地政府要根據需要組織動員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通信、交通、供電、供熱等其他專業應急隊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強化應急力量支援保障。
7.4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公司保障應急期間通信網路安全暢通。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應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
7.5 技術和資金保障
天然氣保供企業要提高應急能力,加大先進技術研發和套用力度,加強應急信息化平台建設,完善天然氣安全運行體系。自然資源、水利、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要為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氣象、地質災害、水文等服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天然氣保供企業要按照規定為供應突發事件應急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制定
縣級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備案。天然氣保供企業要制定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應急部門。
8.2 演練與修訂
各級政府要組織發展改革、城鎮燃氣主管等部門和天然氣保供企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對預案開展評估,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8.3 宣傳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應對供應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9 附則
9.1 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Ⅰ級)。因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全省天然氣供需缺口超過前一個供暖季高峰日20%以上,並對全省或局部區域經濟社會正常運行造成特別嚴重威脅。
(2)重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Ⅱ級)。因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全省天然氣供需缺口達到前一個供暖季高峰日10%以上20%以下,並對全省或局部區域經濟社會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威脅。
(3)較大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Ⅲ級)。因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全省天然氣供需缺口達到前一個供暖季高峰日5%以上10%以下,並對全省或局部區域經濟社會正常運行造成較大威脅。
(4)一般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Ⅳ級)。因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全省天然氣供需缺口出現緊缺但未超過前一個供暖季高峰日5%,並對全省或局部區域經濟社會正常運行造成一定威脅。
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