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蘭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2014年9月2日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
  • 適用範圍:與燃氣供應及使用有關的突發事件
  • 編制目的:健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規範和加強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燃氣突發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全市燃氣正常供應,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蘭州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廳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與燃氣供應及使用有關的突發事件。
1.4事件等級
根據事件涉及的燃氣供應系統壓力等級、影響的用戶性質及數量、事件發生地區、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將燃氣突發事件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 特別重大燃氣事件(Ⅰ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燃氣事件:
(1)長輸燃氣管線市內部分、城市門站及高壓B級(2.5MPa≥P≥1.6MPa)以上級別的供氣系統、輸配站、液化天然氣儲備基地、液化石油氣儲備基地發生燃氣火災、爆炸或泄漏事故,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燃氣供應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氣系統發生突發事件,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或以上)。
(3)燃氣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造成鐵路、高速公路運輸長時間中斷,或造成供電、通信、供水、供熱等系統無法正常運轉,或造成城市基礎設施嚴重受損。
1.4.2 重大燃氣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燃氣事件:
(1)次高壓以上級別的天然氣供應系統、壓縮天然氣供應站、液化天然氣供應站、液化石油氣儲罐站、液化石油氣管網(包括氣化或混氣方式的供氣系統)、瓶裝液化氣供應站、車用燃氣加氣站等燃氣供應系統及用於燃氣運輸的特種車輛發生燃氣火災、爆炸或泄漏,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局部地區燃氣供應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氣系統發生突發事件,導致本市大部分地區燃氣設施超壓運行,且嚴重影響用戶安全用氣;或造成2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或高等院校的公共食堂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
(3)全市天然氣供應系統的高壓B級管網(2.5MPa≥P≥1.6MPa)出現壓力異常,當壓力低於1.0MPa時或壓力低於1.2MPa在2小時內未恢復正常。
(4)城市氣源或供氣系統中燃氣組份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滿足終端用戶設備正常使用。
(5)燃氣突發事件的次生災害嚴重影響到其它市政設施正常使用,並使局部地區癱瘓。
(6)事件發生在重要場所等敏感部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7)造成供暖期間本市各大集中供熱廠停氣。
1.4.3 較大燃氣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燃氣事件:
(1)各級燃氣供應系統發生火災、爆炸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影響到局部地區燃氣供應和危及公共安全,且燃氣供應單位通過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能夠及時處置的。
(2)供氣系統發生突發事件,導致本市局部地區燃氣設施超壓運行,且影響用戶安全用氣;或造成停氣影響的居民用戶數量在1萬戶以上2萬戶以下,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
(3)根據氣象預報,未來3天內持續高溫或低溫,且經過預測3天內的全市天然氣日用氣負荷均高於上游供氣單位日指定計畫的5%。
(4)發生在城市主幹道上,造成交通中斷。
(5)供暖期間造成居民採暖鍋爐停氣,形成較大供熱事件。
(6)在大型公共建築或人群聚集區,如廣場、車站、醫院、機場、大型商場超市、重要活動現場、重要會議代表駐地及本市重點防火單位和地區等發生燃氣泄漏、火災、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1.4.4 一般燃氣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燃氣事件:
(1)各級燃氣供應系統發生燃氣泄漏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影響區域燃氣供應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氣供應單位通過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能夠及時處置的事件。
(2)燃氣供氣系統發生突發事件,導致本市一定區域內燃氣設施超壓運行,但未影響用戶安全用氣的;停氣影響1萬戶以下居民,且24小時內無法恢復。
2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成立蘭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市建設局局長、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董事長擔任副總指揮,市建設局、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局、市政府新聞辦、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城市公用行業管理辦公室、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當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規模和影響程度,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通知全部或部分成員單位及有關方面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①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燃氣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②審定縣區和燃氣經營者的燃氣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③及時了解掌握我市燃氣突發事件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向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④在應急回響時,負責本預案啟動,協調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建設局、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疾控中心和醫療救護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和對外發布信息;
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下級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主任由市建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事發地縣區長、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市城市公用行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主要職責是:①起草全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②負責燃氣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並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③預案啟動後,立即通知有關領導、指揮部領導、各救援工作組組長及成員;④協調指導事發地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搶險、排險、救援工作;⑤負責保持與市政府、各級應急組織和相關部門的聯繫,保證燃氣突發事件搶險救援期間通訊聯絡暢通,並為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做好後勤保障工作。⑥負責及時組織應急回響期間新聞發布工作。
2.3現場搶險救援組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組,市建設局分管局長任組長,市公安局分管局長、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總經理任副組長,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負責燃氣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置、搶險救援、現場警戒、調動救援物資等工作。工作要求:①參加搶險救援的人員要掌握自身安全防護、搶險、搶修的有關規程、標準、要求和相關知識,熟練使用各種防護設備、搶險工具和消防設備。②進入現場後,應立即劃定監控範圍,封閉現場,清除無關人員,維持現場治安和秩序,保護事故現場,配合調查取證,疏導交通,保證搶險工作順利進行。③搶險人員到達現場後,要立即分析事件發生原因,確定搶險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控制事態發展。
2.4現場疏散救護組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疏散救護組,市公安局分管局長任組長,市衛生局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市民政局、市建設局、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疏散民眾、現場警戒、搶救傷員及公私財產、協助醫護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工作要求:①工作人員要掌握自身安全防護、救護傷員和疏散民眾的知識,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搶救傷員、疏散民眾。②疏散民眾時要做詳細準確的記錄,做到無遺漏人員,並確保被疏散的人員在事件處理結束之前不擅自返回事發地。如在疏散民眾時如出現無法確定戶內是否有遺漏人員的情況,要立即向有關指揮部進行匯報,在街道或當地派出所的見證下,採取強行入內檢查的措施,但在撤離時應採取妥善方式保證戶內財產安全。③迅速組織醫療救護隊進入事發現場對傷員進行及時救治。
2.5事件調查及善後處理組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設立燃氣突發事件調查及善後處理組,市安監局分管局長任組長,市建設局分管局長、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總經理任副組長,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質監局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取證,對事件現場進行調查,對燃氣突發事件中傷亡的人員及家屬進行安撫、撫恤、理賠及善後處理工作。工作要求:①立即到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查找事件發生的原因,形成初步材料。②對事件當中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③按照有關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理賠標準,安撫傷亡人員的家屬,依法及時完成理賠工作。④做好傷員的看護工作,保證傷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並將治療情況及時反饋,維護社會穩定。
2.6事件專家工作組
市應急指揮部成立燃氣突發事件專家工作組,市建設局分管局長任組長,市安監局、質監局、市城市公用行業管理辦公室、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負責人和燃氣專家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①參加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和專題研究;②應急回響時,按照指揮部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③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諮詢意見,受指揮部指派,對事故發生地和企業給予技術支持。縣區政府和燃氣供應單位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處置機構,負責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燃氣突發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
市和縣區燃氣管理部門及燃氣供應單位負責本地區燃氣安全事故的監測、檢查、預防和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
(1)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
(2)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3)燃氣供應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4)燃氣供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3.2信息報告
發生重大燃氣泄漏、火災爆炸事故後,所在單位要迅速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在第一時間內上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0931-8463901)或撥打110、119、120報警電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如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在事故中受傷、失蹤或被困,要立即報告市政府外事辦。
3.3預警級別
根據本市燃氣供應短缺可能對用戶及社會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本市建立燃氣供應四級預警指標體系,由低到高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種顏色表示,並分別採用不同預防對策。
3.3.1藍色預警
(1)根據氣象預報,未來3天內持續高溫或低溫,且經過預測3天內的日用氣負荷均高於上游供氣單位日指定計畫的5%;
(2)液化氣儲量連續3天低於3000噸。
3.3.2黃色預警
(1)本市高壓B級管網(2.5MPa≥P≥1.6MPa)出現壓力異常,當壓力低於1.0MPa時或壓力低於1.2MPa在2小時內未恢復正常;
(2)液化氣儲量連續兩天低於2000噸。
3.3.3橙色預警
(1)本市高壓B級管網(2.5 MPa≥P≥1.6 MPa)出現壓力異常,當壓力降至0.8MPa以下;
(2)液化氣儲量低於1000噸。
3.3.4紅色預警
(1)當高壓B級管網(2.5 MPa≥P≥1.6 MPa)出現壓力異常,當壓力降至0.6MPa以下;
(2)液化氣儲量低於500噸並造成大面積脫銷。
3.4預警的發布、解除和變更
3.4.1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和黃色預警:燃氣供應單位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外發布和解除。
(2)橙色預警:燃氣供應單位在半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確認預警,提出發布橙色預警建議,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和解除。
(3)紅色預警:燃氣供應單位立即書面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確認預警,並提出發布紅色預警建議,經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和解除。
3.4.2預警變更
根據本市燃氣供應短缺可能對用戶及社會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的變化,燃氣供應單位應適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調整橙色、紅色預警級別的建議。
3.5預警回響
3.5.1藍色預警回響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市氣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保證預測數據的準確性;與上游供氣單位協商,調整供用氣計畫,儘可能滿足本市需求。
3.5.2黃色預警回響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啟動預案的準備工作。燃氣供應單位密切監控氣量、壓力和氣溫變化,加強值班調度,隨時報告情況。
(2)若壓力異常是由供氣方造成的,應隨時與供氣方保持聯繫;若壓力異常是由用氣方設施造成的,應隨時與搶修單位保持聯繫,並掌握恢復供氣時間。
(3)通知大型燃氣用戶準備停運,隨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5.3橙色預警回響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啟動預警回響的同時,啟動燃氣供應應急處置體系。
(2)通過各種渠道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將採取限量供應措施,請相關用戶做好停供準備。各工業用戶、採暖製冷用戶,做好限量用氣的準備。
(3)通知區縣政府,做好居民宣傳工作。
3.5.4紅色預警回響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啟動預警回響命令的同時,啟動一級回響和燃氣供應應急處置體系,協調指揮本市所有燃氣用戶做好限量供應的準備;關閉部分採暖鍋爐,限制工業用戶用氣量,同時通知所有工業、採暖用戶做好全面停氣的準備。
(2)新聞單位加強相關宣傳,對燃氣供應形勢和工作情況進行報導;告知廣大市民做好採取緊急措施的準備。
4應急回響
4.1基本回響
當確認燃氣突發事件已經發生時,區縣政府應立即做出應急回響,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專業處置”的要求,指揮協調各部門開展先期處置。在事件發生的初期,由燃氣供應單位快速處置,並將處置情況上報市應急指揮部。
4.2 分級回響
4.2.1一般事件的應急回響(Ⅳ級)
發生一般燃氣突發事件時,由縣區政府和燃氣供應單位按照縣區和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自行處置並上報處置情況。燃氣供應單位沒有能力單獨處置和控制時,可請求相關縣區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
4.2.2較大事件的應急回響(Ⅲ級)
發生較大燃氣突發事件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縣區政府負責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市應急指揮部或縣區政府協調相關縣區燃氣主管部門及燃氣供應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或縣區政府根據現場情況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參與現場搶險工作。
4.2.3重大事件(Ⅱ級)的應急回響
發生重大燃氣突發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回響。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縣區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調度相關成員單位參與現場搶險。
4.2.4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的應急回響
發生特大燃氣突發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Ⅰ級回響。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縣區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4.3擴大應急
當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上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政府及時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情況,請求給予支援。
4.4信息報送和處理
各縣區和燃氣供應單位應急組織要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相關信息。預案啟動期間,實行日報制和實時報送制,確保信息報送及時、渠道暢通。對外信息的發布統一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
4.5緊急控制
4.5.1控制現場
事故發生後,燃氣供應單位要就近立即關閉事發管段的氣源控制閥門,熄滅一切火種,根據事故嚴重程度,確定警戒區域。
4.5.2人員疏散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迅速將警戒區域內的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4.5.3搶險
發生燃氣泄漏事故的,迅速關斷閥門和疏散人員的同時,應立即用水稀釋,降低燃氣濃度至安全範圍,並根據現場情況實施搶險。發生燃氣中毒或爆炸的,還應加強對現場的保護和清理,救助傷員。
4.6救護和醫療
由市衛生局負責,立即將受傷人員送往就近醫院治療,一氧化碳等燃氣中毒人員,應立即送往有高壓氧艙的醫院救治。
4.7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並按規定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穿戴防護服,攜帶相關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
4.8事故的調查處理
調查及善後處理小組負責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4.9應急結束
4.9.1當燃氣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回響工作即告結束。
4.9.2一般或較大燃氣突發事件,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4.9.3重大和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由市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4.9.4應急回響結束後,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有關訊息。
5應急保障
5.1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5.2人力和裝備保障
各燃氣供應單位應建立自己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掌握安全和救護知識,定期培訓和演練。要對突發事件有充分準備,保證應急設備人員裝備(防護服、手套、鞋、防毒面具或呼吸器)的數量、質量和安全使用,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制度,保障突發事件的搶險和救援工作的有序進行。
5.3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搶險、救援物資調配方案。發生事故時,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確保物資及時供應。
5.4應急隊伍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要制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計畫,組織各燃氣企業和相關部門每年至少演練1次。
5.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要做好燃氣突發事件傷亡或中毒人員的緊急救治,配備和調集必要的醫療衛生隊伍、專家及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
5.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5.7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治安管理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5.8技術保障
定期組織燃氣專家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方法、災後損失和恢複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提出相關建議並制定處置事故的最佳方案。
6後期處理
6.1調查評估與善後處置
應急終止後一周內,市應急指揮部要對事件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找出隱患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調查報告上報市政府。並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賠償標準,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做好賠償工作。
6.2社會救助
事故發生地的民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對因事件受災的民眾實施社會救助,進行妥善安置 。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市、縣區政府和燃氣供應單位要對在參加燃氣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有關部門要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和信息的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附則
7.1預案管理和更新
本預案由市建設局牽頭,市城市公用行業管理辦公室和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配合,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修訂。並根據相關情況的變化適時進行修訂完善。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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